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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

2020-08-10 02:34阅读(146)

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一杀人犯杀了十几人,因一案被抓,经审被判死罪,那他一到枪决时就交代一起来延命,可行吗?:作为一个生活经验丰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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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生活经验丰富,并且有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来回答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来讲,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否延命?

这其实,单纯从大家认识的角度讲:确实可以!

因为毕竟,如果要交代了其他案件,就会停止执行死刑,客观上讲,确实能多活一阵子。

不过,要看交代的案件,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案件。



一、如果是自己以前做过的案件

就会继续进入交代案件、审判案件这一系列环节,然后,数罪并罚,依旧是死刑,只是晚了一段时间执行罢了。



其实,现实中很少有犯人那么做。知道自己必死的,被抓后一般都会痛快招完,而且在看守所那么长时间,肯定能招的早就招了,不要低估了我们刑警的办案水平

其次,等死才是最恐怖的。你去看守所看一眼就知道啦,知道自己生命倒计时,而且自己无能为力,是多么痛苦,不亲自经历根本不清楚。



二、如果是他人以前做过的案件

那么,这就是立功表现。但是,不要惊喜,请保持冷静。

首先,死刑是比较严重的惩罚,因此,除非你交代的案件比较重大,有重大立功表现,才有可能改判。其实,难度还是比较大。

怎么讲呢?检举他人立功,你交代的线索要有价值!首先,这个案件肯定是重大案件,你一般小偷小摸的案件,你觉得能够立什么功?能够改判?没有意义嘛,和上面一样,只是延缓一段时间罢了。



其次,这个案件肯定还没有破,警方破了的案件,交代了也毫无意义和价值。然后,你交代的线索要是警方没有掌握的或者没有发现的,并且对于案件的进展有明显作用的。现在重大案件都是限期破获,摄像头、基因检测等等刑侦那么发达,你觉得,你刚好遇见一个没有破获,并且你还知道内幕的案件,几率有多大?

现在死刑执行前,至少会在看守所带上一两年,你觉得一两年时间,有这样好的立功表现,狱警也天天政策宣传,犯人会错过吗?一定要去趟刑场旅游,才能招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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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

续命是肯定能续命的,但是续命和保命是不同的2个概念。

在执行当天,一般如果没有重大的因素,执行人员和法院执行负责人是不可能放弃任务的,如果是一些偷鸡摸狗的小案子,会被直接无视,如果是稍微大点的案子,如果你只是知道,但是没有证据,也是直接无视的。

只有你当天举报的案子特别重大,或者你有直接的证据,才能影响到死刑的执行任务。

为什么?

因为只有大案子,执行民警和法院的人才能立功,一般如果犯人举报一个杀人犯的线索,查经属实,接受举报的民警是能立功的,而立功就影响到以后的各方面了,所以这就是为什么看守所和监狱的管教都会鼓励犯人踊跃检举举报了。

而一般小案子而且没有什么证据的举报,既不能立功,又调查的麻烦,而执行死刑是很重要的任务,一般没重大问题,不可能放弃执行。


当然,题主所说的,杀了十几个人的话,除非有天大的立功,最高层特批不予执行,否则即使你举报的是特等功,都是不能将功抵罪的,只是晚点死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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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做确实能够延命,但终究还是难逃一死。

如题所述,某个罪犯一共有十几起命案,他因为其中一起命案被判死刑。当他被交付执行前突然揭发自己犯下的另一起命案,虽然经过另案审判数罪并罚还是死刑,但为了查清该另起命案还是要暂时刀下留人。因为其他命案也需要一一告破,如果直接将其枪决将导致其他命案死无对证。基于这个考虑,法律明确规定死刑犯被交付执行前,揭发其他重大犯罪事实时,要停止执行,等其他犯罪事实查明审判后再重新执行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本案当中,该死刑犯第二次被交付执行时仍然可以故技重施,甚至可以接二连三地故技重施,直到把所有命案都交代完为止。虽然司法机关会对他不胜其烦,但除了停止执行确实什么办法都没有。因此,死刑犯确实可以通过这种手段延长生命,但也仅仅只是延长而已,他终究会有交代完毕那一天,到时候就难逃一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查明其他案件,但很多死刑犯确实利用这一点用以续命。甚至还催生了“命案掮客”这一灰色职业的产生,他们专门把一些并未告破的命案细节透露给死刑犯,死刑犯通过案件细节假装是自己干的。由于出现了不能立辨真假的命案线索,司法机关只得停止执行重新展开调查。

但总的来说我们不能因噎废食,这个规定还是有存在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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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答疑:可以续命,但是很少有人会这么做,因为这种续命是没有意义的“续命”,是看不到希望的\"续命\",当事人的做法只是在折磨自己。


这个问题看起来是在问有没有“续命”的投机取巧的方法,问题的本质其实是一个死刑犯对待死亡的态度!

其实,绝对部分的被告在面临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子时,都是心怀一丝侥幸的,但是这份侥幸往往在生效的判决出来后就被彻底浇灭。这个时候,“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的身份就转化为了“死刑犯”。

很多死刑犯一开始当然也是难以接受这个现实的,会有一段崩溃的过程,很多死刑犯在得知最终的判决结果后都会奔溃大哭,回到看守所后也吃不下,睡不着。

不过这段时间不会持续太长,人的适应能力其实是非常强的,人的大脑总有办法说服自己去接受死亡的结局,因此,死刑犯最终都会接受这个被执行死刑的结果。当然,他们每天都会情不自禁的把死亡的场面在脑海中一遍又过一遍,像放电影似的!伴随着对于死亡的恐惧感依旧上难以克服的。

因此,对于死刑犯而言,最难熬的日子其实就是等待被执行死刑的那天!难的不是面对死亡的结果,而是等待。其实,真正死亡了反而是一种解脱。

所以说,不会有死刑犯通过题主的这个方式来续命的,因为交待自己的命案并不能起到免除死刑的结果,只能拖延死刑的执行,而这种拖延本身是看不到希望的拖延,也就意味着多活一天多一天煎熬。

基于此,尽管这种方法在客观上确实有续命的效果,但是不会有人去使用。

在现实中,大部分的杀人犯会很干脆利落的交待自己所有的罪行,因为横竖都是死,不如交待干净,以求一个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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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邀请。像题主说的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延期执行死刑的。他本人已杀了十几个人,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那种。对他的宽恕,何以面对枉死的十几条生命和广大群众。前些年,我曾审理过类似你说的,临刑前才交待揭发其他犯罪的。一位二十几岁,揭发了其他人的重要犯罪事实。法院即将交待的线索转公安局查处,调查后未能查证落突,依旧执行了死刑。另一位是一个八十岁的老人,宣判死刑后,他颤抖地给我说,法官大人,我年纪大了,我现在交待过去没有说的,算不算坦白。我说,算。他说,那能不能减刑,不判死刑。我说,那要看你交待什么问题,如果是重大问题,政府是会考虑的。他听后,又交待了一些过去他没有交待的问题。这些问题属一般问题,不属于重大的可影响他判死刑的问题。当然,八十岁的他依然被执行了死刑。

被判死刑,临刑前交待新罪,企图挽回生命的概率极低(冤假錯案除外),除非他掌握操控自己生命的重要砝码。否则,难逃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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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从法律规定上来说,这样做的确可以保命。但是现实情况中,能这么做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枪下留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在法律中,题目描述的这种情况被称之为停止执行死刑。停止执行死刑有以下几种可能性:

  1. 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 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 罪犯正在怀孕。

死刑犯交代其他案件的情况属于立功表现,如果是命案等重大案件,就符合上面第二条所说的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一定会枪下留人。

如果是揭露的别人犯下的命案,经过查实有存在改判为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可能性。如果揭露的是自己犯下的命案,那只能短暂的续命,等到这起案件被查实走完法律程序,死刑犯还是难逃一死。

现实生活中,交代其他案件“延命”的情况及其罕见

停止执行死刑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保障死刑犯的生命权,而不是利用法律规定给死刑犯“延命” 。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手段是很难实施的。

警察在抓住犯罪嫌疑人之后就会对其进行审讯,这些负责审讯的警察都学过专门的技巧,绝大多数人都会把自己知道的一股脑儿的讲出来。

话说回来,本身被判处死刑的案子都属于重案要案,警察都会对其进行深挖。哪怕罪犯不交自己做的其他命案,这些案子也大都在审判之前就被警察侦查出来了。


刑犯靠交代其他案子妄图“延命”的想法,实现的可能性太小了,基本上只存在理论上实现的可能性。死刑犯用这个办法也只能短暂苟活一段时间,带着手铐脚镣的活着也实在是没有意思。

各位读者大大,如果您愿意的话能不能点开我的头像,给我点个关注吖! 不方便的话,也谢谢您能点开看我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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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刻,刑场上刮起了妖风,狂风裹挟着砂石打在武警的81-上,发出“叮叮当当”的声音。看着和我跪在我旁边的其它两个死刑犯,男的身体使劲在抖,因为过度惊吓已经小便失禁,半个裤腿都被尿液浸湿了,佝偻着腰背等待枪响,女的则十分待定的盘坐着,背身对着行刑的武警和法医,昂头向天嘴巴里好像在说着什么?没过多久,男的执行时间到,带着墨镜和口罩的持枪武警刚刚站在他的身后,他就像疯了似的拼命挣扎:“我不想死,放开我,我不想死”,最终另外两名武警上前将他的身体压弯,他才渐渐安静下来,刚要开口说着什么,嘭的一声,子弹“冲出”枪膛射向他的脑袋,他也应声倒地,结束了罪恶的一生。

刚才的那一声枪响,仿佛惊醒了女死刑犯的梦境,她忽然变的狂躁起来,挣扎着想要站起来,可绳子早已将他的身体和双腿束缚,她索性顺势趴在了地上“耍赖”,武警将她拉起来她倒下去,拉起来倒下去,就这样持续了三次以后,行刑负责的警察走过来:“赵玉红,你别这样,我们也是例行公事,你以为这样抗拒就能逃过一死吗”?听到这句话,那女的似乎有所收敛:“把我扶起来吧,我有重大案件举报”,“赵玉红,你可别开玩笑,给你二十分钟说明情况,我们会酌情向上反映,最终是否对你继续执行死刑,还要看法院的批复”警察严厉的说到,说完拿出笔记簿和笔准备记录,只见女死刑犯压低声音的说了十几分钟。忽然警察站起来,对武警说立即执行!女死刑犯被左右两个武警按住身体,刚刚笑了两声便被一枪爆头......

“李锦辉,这是法院下达的执行令,和你之前在看守所收到的《死刑执行通知书》内容一样,你确认一下签个字”刚刚那个警察走过来对我说。“刚才那个女的跟你说了什么”我反问到,他冷笑道:“你的心挺大呀,马上要死了,还关心别人的闲事”,“你回答我我就痛快的签字,你们就能快速的执行回去交差”我继续追问,他仿佛被我说动了:“他举报了他前男友偷别人电动车”,他的话音刚落我没忍住笑了出来:“那你拿出笔和本,听我给你举报个案情”。“李锦辉,大男人说话要算话,你想知道的我也告诉你了,现在耍起赖了”他略带气氛的说,看他有些生气我褪去了笑脸:“杀了四个人算不算大案?”,“难道你说的是3.22灭门杀人案”警察忽然在我面前蹲了下来。“你知道多少?怎么知道的”他追问道,“凶手是我一个同学,他杀得是他岳父一家,事后还向我借了1万块钱跑路,最关键的是我知道他现在在哪”我有些得意的说道。听完之后他说:“稍等一下,我去给领导打个电话”,不多时他一路小跑来到我的跟前,对执行的武警说:“市局、检察院和法院命令,对李锦辉的死刑执行暂缓执行”。就这样我被重新押上警车,后来,在我的供述下,警察在郴州同学家抓住了他,而我,也因为重大立功表现,被改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以上杜撰虽然有些理想,但这种情况确有发生。不过除非重大恶性案件,否则死刑执行不会轻易终端。在此也敬告大家: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让我们珍爱生命,远离犯罪!回答至此,希望以上回答能给您带来些许帮助!我是栋哥游记,目前正在独自环游新疆,欢迎您的关注和支持,也欢迎您的留言和评论。栋哥游记:行至水短处,坐看云起时......此文为原创,抄袭必究!谢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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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能延命吗?


一、回答这个问题,要看他交代的是什么样的案件

我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规定:虽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但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规避法律、逃避处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可以不从宽处罚。

虽然刑法条款规定的是“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在实践中,犯罪分子的行为符合重大立功表现的,一般都会得到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死刑犯在被枪决前交代其他案件要想延命,需要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线索)才行。


二、何为“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比如:罪犯在被执行死刑前揭发了一起故意杀人案;根据其提供的线索,阻止了一起重大危害公共安全案件的发生;揭发某重大贪污腐败案件等等。

在这样的情形下,揭发被查证属实的,案件都会得到改判。


三、最高法院指导案例第289号

保定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群因抢劫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罪行,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群归案以后,主动供述其伙同古玉斤等在呼和浩特市抢劫杀人的事实属实;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属实,应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告人刘群参与诈骗他人财物,有自首情节,并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群参与抢劫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虽有重大立功表现,但不足以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刘群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由其予以赔偿。……判决如下:

1.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被告人李国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3.被告人刘群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秀琴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九千三百五十二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强经济损失人民币一万六千一百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群以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有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提出上诉……。


河北省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刘群抢劫中致二人死亡,抢劫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群、李国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原判决对全案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对李国才量刑适当,全案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刘群所犯抢劫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但考虑到刘群有重大立功表现和坦白等应当考虑从轻处罚的情节,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二)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被告人李国才上诉。

2.维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和对被告人刘群的定罪部分,……。

3.撤销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保刑初字第2010号刑事判决第一项中对被告人刘群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被告人(原审被告人)刘群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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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意见

会停止死刑(枪决)执行,根据程序规定,应当同时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枪决)前,交代其他命案情况,属于揭发重大犯罪事实。因此,可以停止死刑执行。

就其交代的命案进行核查,确有其事的,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而后检察院审查起诉,直至案件审判终结。

待在这个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死刑执行令方可执行。

综上所述,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其他命案情况,在客观上可以延命。因为经核查确有其事的,须要查明交代的案件的事实并最终对此作出裁判。

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25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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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交代其他案件,是可以延命的,但是,能否保命还要看他交代的案件。

一、我国刑诉法规定:在执行前罪犯揭发其它重大犯罪事实或或者有其它重大立功表现的,可能需要改判的,应该停止死刑执行,并层报最高法院。由此可见,揭发的犯罪必须是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犯罪,其他一般案件是很难达到停止执行的。

二、对于本案中的罪犯,身负十几起命案,如果是每次到执行前交代一起,确实可能是延续自己的生命,但是,他最终是难逃一死的。我国有要求命案必破,对于罪犯交代杀人犯罪肯定是要查证,这也就需要停止执行来查清案情。

三、现实情况中,很难有人会一次次的这样反复的,一般都会在巨大的压力下全部交代。这样的罪犯那得需要多强的心理素质,一直面临死刑,然后一点点的去续命。

刑诉法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鼓励罪犯揭发其它严重犯罪,但是,并非是给罪犯利用保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