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一、土地在娘家,出嫁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就有权利分得征地补偿款这个问题这么说呢?做父母的应该是“手:-
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
这个问题这么说呢?做父母的应该是“手掌手背都是肉”,女儿虽然出嫁了,但她的土地还在娘家。国家土地补偿政策是以户为单位的,补偿款都在父母的名下。按理说,现在国家提倡“男女平等”,在家里做父母更要同样对待。国家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那么女儿就有权力分的征地补偿款。
在农村,由于受封建思想的束缚,认为“嫁出的女儿泼出的水”,把外嫁的女儿看作是“外人”。所以女儿出嫁了房屋财产都分不到,更不要谈分征地补偿款了。国家土地政策规定:“出嫁女在婆家没有取的土地的,原村集体应保留出嫁女的土地的,不得收回。如果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并将户口迁出的应没收土地”。
不过,现行国家土地政策是:“在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再延长30年承包期,即到2057年止。在这段承包期限内,生不增死不除”。如果出嫁是在第二轮分到土地后再出嫁的,那么她的土地仍然确权在父母的名下,这样国家征地补偿款是按照土地田亩来补偿的话,嫁出去的女儿应该可以得到征地补偿款。我认为:既然土地在娘家,征地补偿款在娘家,那做父母的应该手掌手背都是肉,女儿跟儿子要同样对待,平分征地补偿款。这是我的个人观点,也是国家政策。认同的点赞评论关注老娘舅说事。
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你怎么看?欢迎大家一起都来谈一谈,说一说,出嫁女能不能够分得征地补偿款。
感谢赏识!这个问题应是在农村工作生活的朋友们理解的最全面,最透彻。笔者个人生活工作在城市,对这类问题都是道听途说,加上一些胡乱猜测和肤浅的分析,基本等于胡说八道。
此前已经胡诌了几个这类征地补偿问题,在此就接着再蒙几句,如果有误,就权当笔者的酒话。
出嫁女是否可以合情合理地分得征地补偿款,据笔者所了解的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承包政策是:为保证农民对所承包地块管理爱护的积极性,每一轮发、承包,旧有的耕作块,均保持三十年内经营权属不变,权属面积不变。并且生不添,死不去。
笔者理解,既便不考虑婚姻法中对已婚子女继承权的规定,单就耕地承包法而言,如果该出嫁女在出嫁前已经获得了她原居住村、社的耕地承包权,那么这种权益就不会因其出嫁而变更,也不会将她的权属内地块搬走。由此看来,这笔征地补偿金在所有权的法律意义上,就包括了出嫁女的那一份,她顺理成章的应该按份额取得本属自己的那一份。
这里还可能有另外一种情况,既出嫁女承包权属面积地块已经被其娘家做为嫁妆,划规出嫁女自己经营,那么其余地块的补偿金自然没有该女的什么事了。但其仍有父母名下权属面积补偿金的继承权。
在所有权确定之后,双方应理性协商,平和地解决这笔钱的分配问题,必竟血浓于水,钱是有限的,花了就没了,但亲情是无限的,她将伴随我们一生。
出嫁女能否分得娘家土地征收补偿款,这个问题我认为属家庭事情,国家目前为止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只不过按照农村传统风俗习惯,嫁出的女儿如同泼出去水,出嫁的女儿是不再可以回娘家继承父母财产,或者要求分山分地分房屋带回婆家的。
不过问题又来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子女有共同赡养老人的责任,拥有共同继承分配父母亲遗产的权力。
可是,国家《土地法》又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归集体所有,农村农民只有承包耕种土地的权力,子女无继承权。
但是我又发现,土地确权以户为单位,在延长30年合同承包期,直到2057年之间,一个家庭在承包期内\"生不补地,死不退地\"。
那么,如果出嫁女儿出嫁前在娘家分有集体土地,那她按道理来说,娘家土地征收补偿费应该有她的份儿了。如果出嫁女在出嫁前,在娘家没有分地,也吃的是空响,那我想就不要去娘家争土地补偿款了,一不小心就会把娘家父母兄弟给得罪了,那也得不偿失了是吧。
总之,北斗七星认为,出嫁女不管是在娘家分有集体承包土地是否,不管要她回娘家要不要土地征收款,我个人认为这是家庭事物,如果娘家土地征收款多,分一份给女儿也不是别人,毕竟父母手心手背都是肉是吧。
如果娘家土地征收款少,那我就劝劝出嫁女们就别回去趟这场浑水了,毕竟娘家父母兄弟不是别人,亲情胜过于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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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我想是可以分到的,对于出嫁女来说,她们也只是出嫁。但总归还是自家的人,所以说对于地的补偿款好还是可以得到的,是这样的,对于土地的补偿款一般是直系亲属都是可以继承的,所以说你作为女儿不管是出嫁前还是出嫁后都是属于直系亲属的,就是有继承权的,但是这个继承权也是要看你的父母是否愿意将土地补偿款给你,因为这个土地的补偿款刚开是的继承权是在你父母那里的,因为你的父母是直接的拥有者,只要是他们愿意给你那才是真的可以继承,主要的原因就是在于之前的土地一直是你的父母在种植,而你没有种植过,所以说你不属于土地的拥有者,也就没有了土地补偿款的直接继承权权了,而是间接的继承权,其实一直有一句老话叫做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但是我个人一直认为是只要是自家的不管是女儿还是说是儿子都是自己的直系亲属,也就不会在意这些了,不过之前也有很多的新闻是说关于女儿或者是儿子为分的家产所出现的各种的丑闻,在这里小编呼吁一下就是,百善孝为先,所以关爱老人是我们每个人的职责,也是我们应该做的。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30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同时根据《物权法》第42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之规定。
这个分一下几种情况考虑:
这种情况应当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所以出嫁女仍然享有土地承包权,依法享有征地补偿款。
这种情况出嫁女也有权利取得征地补偿款,因为国务院【2000】11号文件精神鼓励和支持而进城镇的,该文件特别提到:对进镇落户的农民,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种情况一般也无法分得征地补偿款。因为户籍迁出,出嫁女在婆家已经取得土地,娘家土地被收回,所以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种情况,出嫁女已经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也不能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呢?
主要是根据土地承包权权属人,集体成员身份不能作为主要依据判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人
也就是说土地补偿分配,首先是要有土地做为先天条件。出嫁女未出嫁前,在娘家是否有自己的劳力地,(通常农村分配男女劳力是有差异的,女的仅有男的2/3)到婆家后是否取得土地,这才是重点。
在娘家有地的出嫁女,出嫁后,土地不可能带到婆家,也只能留给娘家人耕种。嫁到婆家后未能分配到土地的,原出生地的土地是要予以保留的,也就是说其有权得到自己承包地被征收后的利益分配。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集体成员身份的界定,虽然出嫁女,外嫁他村,户口迁出的,原集体成员的身份灭失,但不意味着其应该享有的权益灭失,因在婆家没有分到土地,也就意味着其婆不能够完全享有应有的权益。此时集体成员身份不能作为主要依据来判定。
在农村实际生活中,通常女儿出嫁后父母都会把属于她自己的那份土地,分出,给其耕种,如果是嫁到其他集体组织的,土地一般也是由父母或兄弟姐妹代种。有的甚至土地流转金都不用支付。
所以呢嫁出的女儿,分得一些征地补偿也在情理之中。和气生财,都是自家人,相互协商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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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一直流传着“嫁出去的姑娘泼出去的水”,代表着女儿出嫁后,是不能常常回娘家,更不能长时间居住,这些似乎都应证着嫁出去的女儿和这个家没有太多的关联,然而这些老话是死的,人是活的,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不断开放,人们已经不再受老规矩的约束。
过去的年代,为了分配更多的土地,嫁出去的姑娘,户口也会随之迁走,包括现如今,有的人已迁走,而有的人家还是在原籍。
随着经济的需要,很多农村都加入到拆迁行列,那么很多外嫁的姑娘难免会有一些担心,自己已经外嫁,还能不能享受娘家的征收补偿呢?
拆迁来临遇到外嫁女的情况,很多地区的村集体直接告知外嫁女不享有补偿,拒绝理由是,户口已经不在本集体,已经不属于本集体成员,自然也就不享受本集体的任何权益。
因为百姓不懂法,不了解征拆程序,所以对于这种回答不知道符不符合法律规定,外嫁女的情况在现实中多种多样,情况比较复杂,而村集体也不能一概而论将所有的外嫁女都视为无补偿的对象。
外嫁女是否享有补偿,需视情况而定
我们拆迁律师根据办案中遇到的不同情况的外嫁女,简单总结了相关问题以供参考,这些情况都会决定是否有补偿的因素。
1、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外嫁女的户口是否还在本集体。
2、外嫁女在其他村集体是否享受了集体成员待遇。
3、确定安置补偿方案时,外嫁女是否继续在本集体生活等。
4、外嫁女是否仍然以原籍所在的集体以土地为生。
5、外嫁女是否继续履行集体内的村民义务的。
这些情况都是决定外嫁女是否有补偿的直接因素,村集体更不能以外嫁、户口等作为借口,不考虑实际情况,就一概而论不给予外嫁女补偿。
而在《土地承包法》中也有规定,保护了外嫁女的权益,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然而不管是在土地承包还是征收当中,因为户口在两者中的重要性,让很多家庭、外嫁女认为,户口在哪,就在哪享有该集体的承包权、享有补偿权。
在目前大力发展农村的背景下,农村的土地价值也在不断攀升,越来越多的农村加入到征收当中,如果我们恰巧属于外嫁女,本应该享受征收补偿,又被集体拒绝的,那么我们建议应当及时咨询拆迁律师,说明情况,了解是否享有补偿。
所谓出嫁女是指农村中巳经从娘家嫁出去了的女儿。
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不能一概而论。
第一、出嫁后户口仍然还在娘家末迁出的,这种情况她完全可以分得征地补偿款。为什么呢?因为她虽然结婚外嫁,但户口还在娘家,仍然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一员,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切权益。所以她完全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分配权。
第二、出嫁女原来承包经营的土地仍然还在娘家,而且嫁到婆家后也沒有分配到新的承包地。在这种情况下,她仍然依法享有娘家这边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征地补偿款。
第三、出嫁女出嫁后户口巳经迁走,而且土地也巳经被发包方依法收回,在这种情况下,她巳经失去了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就不能再分得征地补偿款了。
对于出嫁女能否分得征地补偿款,要从几个方面来说。
按法律来说,是否分得征地补偿款,必要条件,也是唯一条件,就是要看出嫁女是否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赔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出嫁女出嫁前拥有土地,户口一直没有迁出,且在夫家没有获得承包地的,或者户口虽然迁出,但在夫家没有获得承包地的,都仍具有娘家村民组织成员资格。
原来娘家的土地被征用了,是还可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款的。
但是按我们这里的风俗习惯,出嫁女所拥有的土地,嫁出去后归父母,由父母分给儿子继承;没有儿子的,父母过世后,所拥有的土地也归至亲叔伯或者侄子拥有,是不会补偿给出嫁女的。
在我们这里,国家修公路,修水利,或者其他用途,已经征收过好几次了,还没有出嫁女得到过补偿的例子。
实践中,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崔鹏通过办理案件针对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加以总结、揭露其存在诸多问题。
1、户口与人口
实践中,村里拆迁的安置补偿方案很多以户和人口为认定予以补偿,30平米-几百平不等,儿子只要年满18周岁可认定为一户,而外嫁女虽然户口为转出但不予以认定。
揭露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是否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是否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长期生产、生活;是否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等,并不是纯粹以性别、年龄、结婚来认定。
2、房屋及宅基地补偿
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村里房屋必须有评估程序,评估只在国有房屋征收是必经途径。然而拆迁方以评估程序来评估房屋及宅基地予以补偿。
揭露问题:针对村里房屋评估是好事,但是我们要考量评估机构的选择权归属是谁?评估的方式是什么?评估的程序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存在的重要问题。
3、人口安置
实践中,拆迁方以人口或户为单位给予几十平米安置房,原房屋-安置房=多余面积(每平米补偿几百元),选购安置房面积超出部分以指定价格回购。
揭露问题:法律规定产权置换的情况下是以原房屋面积认定,不得低于拆一换一,并不能单纯按照人口给予补偿。例如当年努力挣的钱都投入到房产之内,建造500平方,三口之家生活居住美满。然而拆迁后按照人口给予补偿只有100多平方,剩余面积以几百元每平方补偿,周边商品房已达到好几千,造成住房严重缩水。这已经违背了法律关于拆迁的原则,保障被拆迁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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