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的时候,“中介费”、“服务费”等等算不算36%的利息红线范围呢?为什么?:这就是贷款的套路。什么叫巧立名目?这就是放款人为了掩盖其收高额利率的面目而想
这就是贷款的套路。什么叫巧立名目?这就是放款人为了掩盖其收高额利率的面目而想出来的所谓服务收费项目。
1.在法院审理的各类借贷纠纷中,已经明确提出:所谓中介费、服务费、征信费、会员费、保险费都属于利息总额的一种。如果去法院打官司,收取的这些费用再加上最后收取的利息费用,所有合并都认定为利息。用这个利息总额除以实际到手的借款本金即为你承担的利率,只要超过36,那就是高利贷。
2.另外,还有一些借款纠纷中,出借人预先收取利息,扣除利息后实际给付本金,俗称砍头息。如果法院官司,是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本金,砍头息不会承认。Noise这样实际计算,借款人承担的利率会高于合同约定利率。例如1000元,实际到手900,借款期为7天,出借人要求还1000,法院会认定:
100÷900×52(周)=572%
3.任而有千般计,借款人只要记住一条:以实际到手金额作为借款额,以付出的各项费用作为利息,这样计算借款利率就是最正确的,也是法院认可和赞同的。只要超过24以上,就可以去法院诉讼,24以上,法院任可借款合同有效,但利率只认可24,所有多出部分都不予承认。如果超过36,合同都无效,返还本金,利息由法院按照认定的事实,判定利率。判多少算多少,一般肯定都比24少。
如果还有非法催收行为,再加上砍头息和高利贷,那这个民间借款就有可能演变成刑事案件,一般出借人与借款人达不成谅解,他的量刑有可能加重。
法律是维护双方公平的。正常合理的借款受法律保护,违法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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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费”、“服务费”等可以计入36%的利息红线范围!
结合我的银行工作经历,谈一下我的观点:
我们常说的超过36%的年化利率就是高利贷,具体计算方式就是总费用除以实际到手金额=实际利率。
比如,贷款1万,一年利息3600,那么利率就是3600/10000=0.36,也就是36%。
网贷公司、银行、普惠金融以及消费金融公司在推出无抵押无担保消费贷、现金贷、普惠金融贷等各种信用贷款时,客户除了支付贷款利息外,还会加入会员费,服务费、提前还款违约金、逾期罚息甚至有的公司还会收取保险费等这些五花八门的收费项目。
无论这些网贷公司如何巧立名目,客户在贷款本金外支付的费用,都会计入贷款利息。
正所谓万变不离其宗,我们只要把握住一点:这笔贷款你支付的所有贷款公司列出的总费用除以实际到手的金额=你的实际贷款利率>36%,超出部分你不用理会,法院不会支持。
比如贷款1万元用一年,合同约定利率月息2分,就是一个月200元,服务费一次性收取500元,保险费一次性收1000元,总费用加在一起是3900元,年化利率达到39%。
民间借贷中,还有两线三区的解释,我做了张图,一看便知。
有的高利贷还存在砍头息的方式,就是老话儿说的“九出十三归”。贷款一万,实际到手9000,到期还款13000。这样的计息方法本身就是不合规,法院不会支持。
一般人直接在银行无法获得贷款,只能通过金融中介来办理,中介收取的这种服务费和中介费不计入利息红线。
总结起来就是:法院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双方利益,那些趁人之危发黑心财,最后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支付一定的利息也是必须的。
贷款本息之外,另行以“中介费”、“服务费”、“手续费”等等收取各种费用,而且是一次性提前收取,是网贷、线下现金贷、民间贷款机构的惯常套路,目的是赚取超高额利润,是我们普通老百姓贷款时常常会遭遇到的。
这些费用的收取大致上可以分两种情况:
放贷方为了规避法律有关36%利息红线,巧立名目,故意把利息拆分成利息、中介费,管理费、手续费、担保费等等各种名目,实际上,这些管理费、手续费是放贷方直接收入,而那些所谓的中介,担保,都是跟它有利益关联关系,甚至就是同一个老板实际控制的,只是在公司股权结构方面看似没有关联,以此来掩人耳目。
人民银行、银保监在《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以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放贷方将利息拆分出管理费、中介费、担保费等等这些名目繁多的费用,其性质认定一直比较模糊,确实是难题。正因此,江苏徐州中院有关平安普惠诉讼的裁决才显得更有标杆意义。
普通人并不会经常贷款,不熟悉,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很多人会通过助贷平台、贷款中介、介绍人等寻求贷款,毕竟他们更专业,贷款渠道也更丰富,这些机构或者个人付出了劳动,收取合理的中介费也在情理之中。另外,放贷方为了加强贷款风险控制,有些会引入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作为贷款风险兜底方,这些机构承担了风险,收取合理的费用也同样在情理之中。
但是,这些合理收费的前提,是利息、各种费用加起来不能超过36%的利息红线。如果超过了也应当作为借款人实际负担的总成本的一部分来认定,法律既要保护贷款方的本金以及法律允许范围的利息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会保护借款人的权利,不让高利贷肆意横行。
顺便说一句,除了上述这些“管理费”“中介费”等套路之外,网贷、线下现金贷、民间贷款机构的惯常套路中还有一种坑叫“分期等额还款”,你稍加注意就可以发现:民间放贷机构借款合同里有些叫“费率”,那是在玩文字游戏迷惑你,实际要大约乘以2倍才能等价于“利率”。银行房贷合同里写的就是“利率”两个字,那是真正按照本金*利率来算利息的。
把利息拆分成利息、中介费、服务费,是放贷方的一种套路,值得上“3.15”消费者权益日晚会好好分析分析说道说道,以此教育普通贷款者,警示高利贷放贷方。
算!平安普惠及人保,大地,阳光都是这样的!变相高利贷砍头息!必查!
很多朋友在网贷平台借款时,看介绍利息不高,但最后贷款后会发现还有“中介费”、“咨询费”、“担保费”、“增信费”等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一算下来综合利息基本到了36%,甚至有的比36%还高,那这些费用合法吗?可以说,基本上都是不合法的。
先看一下,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通知》第七条规定,对债权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收取的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担保费、增信费、违约金等,应根据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联程度、提供服务等情况,综合确定借款人应否支付或予以酌减。上述费用与债权人收取的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等,总计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也就是说,这些服务费、中介费等等即使应该支付,加起来也不应该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而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不是年化36%,而是24%!也就是服务费中介费等加起来不超过年化24%,而不是不超过36%。
再者,司法实践里已经有法院判决对用服务费、咨询费等掩盖高额利息不予支持。有些网贷实际到款和申请借款金额是不一样的,提前扣取了服务费等,但本金还是按申请的金额,这样法院不会支持。因为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自款项交付之日起生效;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很多网贷平台和这些提供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的公司都是关联公司,如果真的要收取上述这些服务费、中介费等,那就要拿证据来证明自己已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咨询、审核、服务等合同义务,这样收取相关费用才是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说明网贷平台只是以关联公司名义收取服务费、咨询费等中介费用,达到预扣利息或超过年息24%的法定保护利率标准的目的。那这就是非法的,法院不会支持。
目前,很多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已经严格审查实际交付的本金数额,严格审查民间借贷是否涉嫌“套路贷”“虚假诉讼”“非法经营”“非法集资”“涉黑涉恶”等刑事犯罪,所以对于网贷平台来说,在诉讼中想获取高额利息基本是不可能的。
大家好,我是兰杰,旨在为更多的老哥老妹提供一些上岸的方法和建议,解决一些信用卡及债务问题,传递正能量,早日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
中介费,服务费这些费用应该在贷款的过程当中,绝大多数的公司,尤其是一些小贷公司或者是网络贷款公司都会收取。
那为什么要收取中介费服务费呢?
答案也是很简单,就是为了规避问题所提到的36%利息红线的这个问题。
法院支持24%以内的利息,24%至36%的利息,如果借款人和放款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建议,法院是处在一个不支持也不反对的中立的态度。也就是打官司,如果放款方能出示相应的双方签署的合同,他们是可能胜诉的。
随着互联网不断的普及相关的知识,很多的借款人呢,都知道保护自己的利益,也都有了24%利息的概念。所以呢,他们想收高息就必须通过中介费,服务费这种变相的合同的形式,让借款人悄无声息的去接受和接纳他的合同。而中介费和服务费大部分都在36%左右徘徊。这样做他们的这个利益就可以最大化。
兰杰总结:即使放款方收取中介费和服务费利息,如果不超过36%,你们放款和贷款的双方达成了这样一种合约的形式,如果你违约逾期,它也是有可能胜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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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求你了,你不要把他当利息,人家都写明了是中介费,服务费之类的,你干嘛要把他当利息。合同说利息多少就是多少。但是,提到收费??!!!请问你有发票吗?要是没有请问你收费的凭据是什么?合同里的标明的收费不能作为收费凭据,必须是增值税发票!如果你提供不出来结款日或者合同上日期的的发票,那对不起别说我不认,咱们去趟税务局看看他们认不认!
正常情况下,
所有费用:利息,服务费,会员费……等等
都是折算在一起的,统称综合息费,
但是如果你是在民间借贷,找到的第三方中介公司这个就说不准了,因为中介费会单独签居间服务协议书,而且是借款人贷款发放后单独付给中介,具体请参考视频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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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计算在内的。
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结合有关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梳理得出如下利息规定:
1、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没有利息;
2、年利率未超过24%,法律保护;
3、年利率在24%—36%之间,自然债务,如果借款人已经主动支付了这部分利息,则无权要求出借人返还,如果还没有支付的,则借款人可以不再支付。
4、年利率超过36%,超过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保护,即便借款人已经向出借人支付了该部分利息,也有权要求出借人返还;
5、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
6、如无特别约定,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总结: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24%至36%属于自然债务,法律不干涉,多给了不能要回,没给也不能强求;年利率36%以上的为无效,多给了可以要回来。
在实践中,很多出借人为了规避以上的利息规定,往往借款合同中约定除利息之外的费用,比如中介费、账户管理费、顾问费、分期费等,那么该类费用是否属于利息?是否受上述利息限额的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该类费用虽以利息之外其他名目出现,但与违约金及逾期利息一样,本质均系借款利息衍生,用以支付或弥补出借资金的约定利益,应同利息一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不能超过国家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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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
(2019)苏02民终555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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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算在内的。
首先来看,36%年化利息是法律保护的上限,超过部分就不在保护了,贷款机构都要注意这一点,而很多贷款机构,仅仅是在文字上注意了这一点,即36%的的年化利率,但是还有中介费、服务费、甚至有砍头息,尤其是很多现金贷。
这些服务费、砍头息,有些是贷款机构收取的,有些是通过放贷机构的关联公司收取的,都是牟利的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利率范围中,明确了收取的服务费、中介费计算在36%之内,201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明确了高利放贷属于犯罪,在这个文件中,明确了放贷机构收取的中介费、服务费、砍头息等,都要计算至年化利息,所谓“高利”,是要把这部分计算在内的。
如果你的贷款,加上服务费中介费已经超过36%了,超过部分无效了,如果贷款机构多次长期这么干,那么放贷的机构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2019年开始对从事贷款的机构的刑事打击开始趋严,2020年还要继续这样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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