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 > 云南高校教师杀人后自杀送进ICU。为什么还要抢救,然后枪毙?

云南高校教师杀人后自杀送进ICU。为什么还要抢救,然后枪毙?

2020-08-04 13:04阅读(83)

云南高校教师杀人后自杀送进ICU。为什么还要抢救,然后枪毙?:云南昭通学院教师付某柏7月28日在小区内将同为昭通学院教师的吴某蓝杀害,随后付某柏欲进入吴某蓝

1

云南昭通学院教师付某柏7月28日在小区内将同为昭通学院教师的吴某蓝杀害,随后付某柏欲进入吴某蓝家继续行刺,失败后自杀未遂被送入重症监护室。

对于这样一个穷凶极恶的罪犯为何还要抢救呢?

首先这是人道主义的体现、生命至上。

其次,付某柏目前未经法院审判,仅仅属于犯罪嫌疑人,严格的讲还不是罪犯。

第三,救死护伤是医生的天职,无论救护对象是无辜者,还是犯罪嫌疑人都一视同仁,享受平等的治疗权利。

在云南昭通学院的讣告中有这样一句话:杀害吴德蓝同志的歹徒罪大恶极的社会毒瘤。同为本校职工,学校对付某柏的定性应该是经过斟酌的,由此可见付某柏确实穷凶极恶、罪大恶极,相信一定会受到法律严惩。至于会不会枪毙,法院将做出判决!

2

云南高校教师杀人后自杀送进ICU,为什么还要抢救?

一、因为还没有对他进行判决,虽然后面法律大概率会判他死刑,不过在执行死刑之前,任何人都没有权利剥夺他的生命,就算是他本人也不行。他必须要接受法律判决,得到他应有的处罚,而不是为了逃避责任选择自杀。

二、救他是因为人道主义,生命没有贵贱之分,每个人的生命都很宝贵,都应该珍惜,而他却用残忍的手段去杀害他人,如此不珍惜,不尊重生命的人,法律会严厉的制裁他!

三、根据刑事诉讼的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畏罪自杀会影响警方在办理这个案件的线索,公安机关要确保犯罪嫌疑人的人生安全,好让他在之后接受法律的审判。

付某柏的行为罪大恶极,是否枪毙还是要等到法律的审判

3

不谈什么人道主义,也不谈什么救死扶伤。只谈如果因为嫌疑犯或者罪犯可能被判处死刑就任其自杀不去救助,会发生什么事情?

第一个结果是关押机关的义务无限缩小。假设一个人因为被判处了死刑而自杀,关押机关觉得反正这都是要死的人,不管不问。那么死刑缓期执行的人自杀要不要管?无期徒刑的人自杀要不要管?有期徒刑的人生病要不要管?如果要管,那么凭什么死刑自杀的人就不管;如果不管,那么直接罪犯们丢到荒岛吃鸡不更好?关押机关从此不必再把关押的罪犯们当人看,病老死不存在的。

第二个结果是关押机关的权力无限放大。治疗不是必须的,一旦受伤生病,就只能向关押机关氪金或者祈祷自己身体能撑过去。而假如关押机关看谁不顺眼,最后报个罪犯/嫌疑人自杀就可以免责,这实在是太可怕了。

所以无论从法律还是人道主义上,对死刑犯的救治是十分有必要的。

4

从法律的角度讲,犯人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虽然无论是被执行枪决还是自杀,最终的结果都是死亡,但是两种结果的执行方概念却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人犯了法,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是一个正常的程序,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就算是死刑犯也不能让他在行刑前死亡,要受到法律制裁,这是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彰显法律的威严,给社会和受害家属一个安慰、公道。

但是,如果是他自杀的,就不能体现出以上的观点了。而且,犯罪后应该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应该由法律来评判,而不是由个人去评判。

另外如果发现死刑犯自杀,当然不可能眼睁睁的看着犯人生命的流逝,这样不免显得有些过于残忍,任何人的生命也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所以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应该对其进行抢救。即使是死刑犯在行刑前犯了心脏病,也是必须要进行抢救的,何况还不确定是否是执行死刑的犯人。每个人都享有生存的权力,如果见到这样都不抢救,无异于掠夺别人的生命。

所以,云南高校教师杀人后自杀,被救助回来后,依然会依法追究,让其接受真正法律的制裁,这样才算是“罪当其罚”。

5

各行其职

1、任何个人不能定一个人的生死,只有法律可以。

2、医生的义务就是救死扶伤,无论他是罪犯还是恶人。

3、在法律没有判决以前,他还不能被定为罪人。

4、警方还需要收集确定证据,做出合理的判断。

5、警方的义务就是控制嫌疑人,找证据,只要他还有一口气就需要保证他的合法权益。

6、医生治病救人,理论上不能掺杂个人情绪,更不能有意或故意造成嫌疑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