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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

2020-08-04 12:16阅读(86)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会影响保险理赔吗?最近朋友圈做保险的朋友,都在转发这张图片,保险公司亏损也好,盈利也罢,对于保障性险种来说,一个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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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保险公司的偿付充足率需要大于100%,才能保证所有的保单获得理赔,如果保险公司的偿付充足率需要小于100%,万一发生黑天鹅事件,保险公司倒闭,那部分保单是无法理赔的。

2、保障性险种属于寿险的一种,看一下2018年第三季度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何。

10强名单见下图:

排名第一的是友邦保险,2-10名是阳光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人保健康、平安人寿、中国人保、富德生命、百年人寿,偿付率在100%下的保险公司要当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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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保险消费者而言,在投保时候,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水平作为参考,是没问题的,但更重要的是搞清楚偿付能力是什么。简单来讲,保险公司的资产在满足所有预期保险责任(即负债)之后,还会多出来一些钱,监管机构往往规定最低要多出多少钱(即要有一定的安全垫),实际多出的钱与监管要求的最低值相比,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见,这个充足率是用来衡量安全垫的厚薄的。

2. 偿付能力充足率并不是越高越好,合理水平即可。目前,根据我国监管规定,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就合格,150%以上就很不错。对于业务发展快速的公司,监管对其最低安全垫要求通常快速增加,偿付能力充足率往往呈下降趋势;反过来,新公司因为业务规模较小,资本金相对充足,偿付能力充足率可能在百分之几千或以上。显然,偿付能力充足率高或者低,需要看背后的原因。

3. 偿付能力充足率是动态指标,是监管机构最为关注的指标之一。如果低于警戒线(例如150%,或100%),就要关注,甚至责令保险公司注资,或要求保险公司做一些“开源节流”的管理动作,以推动偿付能力充足率回归到充足水平。所以,在监管机构的强监管下,保险消费者也不用过分担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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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中国风险导向的偿付能力体系(下简称“偿二代”)正式实施后,原保监会就启动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下简称1号令)的修订工作,并于2017年发布了第一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但并未发布正式文件。



此次银保监会联合央行再次就修订1号令征求意见,拟综合发挥人民银行的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与银保监会的微观审慎监管职能,以加强偿付能力监管,更好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分为6章,共36条,在偿付能力管理之外补充了市场约束与监督、监管评估与检查、监管措施等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修订。



1、吸收偿二代的原则性、框架性要求



在2016年以来偿二代的实施成果基础上,征求意见稿拟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偿二代的监管框架、监管原则与监管指标。



从监管框架看,征求意见稿吸收了偿二代具有中国特色的定量资本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相结合的“三支柱”框架体系。定量资本要求主要监管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和最低资本,衡量保险公司的资本充足状况;定性监管要求主要通过风险综合评级衡量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约束机制则主要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等提升偿付能力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发挥市场相关方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督和约束作用。





从监管原则看,征求意见稿承袭了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的基本原则,通过建立以风险控制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构建外部监督与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引导保险公司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



从监管指标看,征求意见稿拟应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指标标准,由单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扩展为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综合评级“三位一体”的偿付能力监管指标体系。保险公司只有同时满足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00%、风险综合评级≥B类三个指标,方为偿付能力达标公司。







2、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的稳定,征求意见稿拟结合风险综合评级,对保险公司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对于符合定量资本要求、不符合定性资本要求的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拟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和风险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征求意见稿也指定了四项必须采取的措施以及七项(根据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的原因)选择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偿付能力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征求意见稿也明确了监管措施实施后偿付能力未明显改善或进一步恶化的应对措施。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在依法接管的行政措施外新增了申请破产这一市场措施。这可能将打破我国自1980年恢复保险业务以来尚未有保险公司破产的记录,带来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意识的增强。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针对市场约束制度执行不力的情况制定了监管措施,强化保险公司及其审计师以及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主体义务履行。







3、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



与此同时,为构建外部监督与保险公司主体管理相结合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征求意见稿也着力强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和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从公司层面,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偿付能力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建立完备的偿付能力风险管理制度和机制、制定三年滚动资本规划,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 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等;从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层面,征求意见稿明确由保险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对本公司的偿付能力管理工作负责,且监管措施也包括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这将构建宏观、中观、微观一体化的保险公司治理体系,全面督促保险公司主动加强偿付能力管理。





梳理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其构建了定量监管和定性监管相结合的机制、保险监管与市场约束相结合的机制、主体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机制,旨在充分发挥银保监会、保险公司、市场相关方等各方的作用,全面提升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和效果。





从偿一代到偿二代,我国不断完善监管制度设计;从1号令到征求意见稿,我国不断针对行业存在的偿付能力风险、偿付能力数据不实、保险公司主体责任不强等问题提出整改措施。期待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的正式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能够得到更强监管,保险市场风险被更有效防控,保单持有人利益也得以更好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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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说,偿付能力,是指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

依据监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翻译成白话,有多大能力,就办多大事(卖多少保单)。

再翻译成财务语言,即认可资产减去负债后,极端情况下,当所有保单都来找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有没有赔付所有保单的能力。

在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才算基本合格??

  • 不足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的保险公司;

  • 充足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00%到150%之间的保险公司;

  • 充足II类公司:指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保险公司。

也就是说,全部保单都来理赔,保险公司至少能赔1次;若偿付能力达到300%,那至少能赔3次。

但若偿付率不足100%,就将被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视情况,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进行如下整改

偿付能力是不是越高越好呢?

也不尽然,偿付率的高,某种层面体现了这家公司的资金利用低(像前述的10条措施,大部分都和“怎么花钱”有关系)、产品性价比相对较低,以及作风偏稳健。

不好理解?其实挺简单。

如前文所说,偿付能力是保险公司偿还债务的能力,而每一张保单,由于都存在理赔的可能,对保险公司来说,其实都是负债。

因此,保单的销售情况、产品性价比的高低,以及风控意识,都能影响偿付率的高低????

1)产品卖得少,相当于负债低,反之,偿付能力就会高

所以,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或竞争力不强的公司,在偿付能力上,排名反而会比老牌的、竞争力强的公司更高。一些新开业的,偿付率甚至高达1000%。

2)产品性价比高,比如同是重疾险,A家的比B家的,保费更便宜,保障范围更全面,导致A比B更畅销,结果反而会降低A的偿付率。

至于作风的问题,像前海人寿、恒大人寿,前期作风激进,卖出了大量中短期的万能险(前海人寿的万能险销售占比,高达80.2%),严重影响了其偿付比例。

在被禁售万能险,以及保监会入驻后,两家公司低调做人,偿付能力均有明显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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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产品还能买吗?

那,对于我们普通消费者来说,买保险时,需要关注一家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吗?

在大白看来,既需要,也不完全需要。

说需要,是因为偿付能力能反映一家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将偿付能力和产品本身结合,进行综合判断,属于投保时,更谨慎的做法。

说不完全需要,则在于,会去关注偿付能力的,无外乎担心两点:1、保险公司会不会破产;2、未来会不会顺利理赔。

理论上,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

而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保险公司从2家发展到现在的上百家,期间经历多次全球金融危机,却未有一家破产倒闭。

原因呢,大白觉得有4点:

1、保险牌照稀缺

在中国做保险,实力得强,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个亿;若是股东,则净资产不得低于2亿元;

此外,还必须拿牌照,导致牌照既稀缺、又抢手——去年保险牌照最火爆时,几百家排队申请,既如此,怎么舍得让保险公司破产?

2、再保险机制

简单说,为了分散风险,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即保险公司让出一部分保单给再保险公司,如果出险,再保险公司要一起赔。

像“911”这样百年难遇的大灾难,保险公司一共赔了268亿美元,其中有超过六成是由再保险公司承担的。没有这层缓冲机制,很多保险公司可能直接赔破产了。

3、保险保障基金

即使真有保险公司走到破产边缘,在我国,还有保险保障基金出马。

像安邦,以及之前同样被接管的新华人寿、中华联合保险,都是由保险保障基金出人出钱在打理,直到找到愿意接盘的,保险保障基金才会退出。

比如新华人寿,最终是由实力派央企——中央汇金接盘,目前发展得很不错。

4、国家承担不起保险公司破产的风险

有人想问了,那万一没人愿意接盘,保险公司破产了,怎么办?

保监会对此也是有措施的????

如果一家寿险公司破产,它的所有人寿保险合同,必须转让给其它寿险公司;

如果没公司愿意接收,保监会会强行指定一家公司来接收。

若接盘方赔付能力也有限,保险保障基金还会提供救助:

1)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2)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

若是非人寿保险合同,则保单持有人损失在

1)5万以下的,全额救助;

2)5万以上的,且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90%,为机构的,救助80%。

注意:

去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征求意见,其中有提到:

降低万能险、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

虽只是征求意见,尚未落实,但传递出的“保险姓保”的信号,很强烈。

总之,即使保险公司没了,只要保险合同没到期,依然受法律保护。

这里大白想提醒大家的是,由于我国还没有保险公司破产过,所以以上救助措施,严格来说,只能算是定心丸。万一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保险保障基金也可能无法兜底。

但真到了这个地步,国家也不会坐视不管。就像08年,美国政府救助频临破产的AIG(美亚保险)时,美联储主席伯南克无奈说的那番话:“政府别无选择,只能使之稳固,不然,不仅影响金融体系,整个美国经济都将面临巨大风险”。

所以,与其说保障基金给我们兜底,不如说有国家给我们兜底。而权衡利弊,大白想说,还是祈祷保险公司别破产的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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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白 (微信公众号:大白保

十年以上保险行业从业经历,为大家提供保险知识的普及。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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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坚持不懈给大家科普“保险公司基本不会破产,即便破产国家也会强制接管,以往人寿保单依旧有效”类似这样的观点后,关于破产的问题是问得越来越少了。

但最近,又有不少宝妈私下问我“既然保险公司不会破产,难道理赔上就一模一样吗?应该多少有点区别吧!我好像听别人说有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行呢?偿付能力不行的会不会赔不起,或者只赔部分呢?”

其实我想跟大家说偿付能力低,并不代表理赔能力差。

今天就跟大家好好说说偿付能力那些事。

首先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偿付能力?

偿付能力用计算指标衡量,就是偿付能力充足率。

偿付能力充足率指的是保险公司的实际资本与最低资本的比率,是银保监会用来衡量保险公司 整体运作是否能够长久的一个重要指标。

一般来说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00%,才符合银保监会的规定。

其中100%以上的又被分成了2类,100%到150%的称为充足一类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的称为充足二类公司。

通常,偿付率不足100%,就会被银保监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这个时候银保监会就会对这类保险公司实施一定的监管手段。

比如:要求保险公司股东增资,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商业广告,限制增设分支机构,限制资金运用渠道,暂停保险公司发行新保单等。

但是,我要说的是偿付率低并不意味着一定存在经营风险。

首先这个指标的计算是动态的。

不同的时间统计节点,不一样的公司投资策略,不同的资本市场收益率,保险公司业务结果调整,保费规模改变,都会导致偿付能力的波动。

所以光凭赔付能力就断定一家公司的理赔存在问题,断然不科学。

另外,之前我也讲过,成立一家保险公司需要实缴资本几个亿。

能成为保险公司,拿到保险牌照的,背后都是极具资金实力的股东,加之银保监会的监管,暂时偿付能力不足不会有太大关系的。

这个时候偿付能力不足,几个月后就可能足了呢?

那买保险,究竟要不要关注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在我看来,不用过度在意,但需要关注。

确定产品本身没问题的前提下,再结合偿付能力综合判断,才是购买保险的正确做法

这就好像我们建议大家买重大疾病保险时,先做足重疾险的保额,再考虑保险的保障期限(定期/终身),以及重疾的分组/有无多次赔付功能,切忌不可本末倒置。

总的来说,建议大家平时多学习相关保险知识,这样在具备了基本的产品知识后,才更加方便找到合适自己的保险。

如果没有时间和精力去学习保险知识,可以直接一对一咨询我们的保险专家,为您直接配置合适的保险产品。

据测算,经我们专家配置的家庭方案,相较市面,能合理节省至少1万元的保费噢。

最后,有任何问题欢迎下方评论区留言,我们共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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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风险和业务规模相适应的资本,确保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百。

如果达到不到偿付能力的,保险会会让保险公司增加资本金,限制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办理再保险,限制资金运用形式。比如,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商业性广告,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等。

这对理赔的影响还是很小的。1.理赔不是大规模同时发生的。理赔在总保费收入中,只占很小的一部分。2.保监会的监管,如果再保险业务,是指将其中的保险业务,在转接给其他的再保险公司,减少风险。3.对于分红型的产品,分红可能会比较低甚至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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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分开来看,一个是保险的公司的偿付能力,另一个是我们的保险理赔是否会收到影响,也就是影响的因素有哪些。最后还要看两者是否有必然的联系。

第一,先给大家吃个定心丸,那就是我们的保险理赔会受到影响吗。答案是否定的,可以说几乎是不会受到影响的,起码达到我们心中认为的那种完全不赔的情况是不可能的。因为什么呢?保险公司在收取了我的保费后,不论是用于什么方面,都要留出本身的大部分来放在家里不动,这部分钱叫作准备金。来起到客户的财产不至于完全流失的情况。那他会不会自己私用呢,反正客户又看不见,答案同样也是否定的,因为在中国,整个保险行业都受保监会的监管,保监会有权保障并行使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责任,所有保险公司没有一家例外,都在其监管之内,如有违反,保监会可依法查处。

第二,就是我们所说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首先一家保险公司的成立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具备最低两亿元的资金,然后申报审批,在获得相关资格证书后,在保监会的同意下才能成立保险公司。所以一家保险公司对客户的偿付能力应该是毋庸置疑的。但市场竞争如此激烈,难免有些掉队的,由于经营不善而导致如图片中所展示的那样大额亏损。但消费者同样也不同担心,保监会也就是保妈是不会允许任何一家保险公司倒闭的,如果是亏损的单位,保妈会指定一家实力雄厚的大的保险公司来兼并或者托管亏损单位,相应的我们消费者的保单也会被接管过去,继续生效,继续享有法律和保障效益。对老百姓的理赔没什么影响。

第三,就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难道真的就和老百姓的权益没关系吗,尽管有保妈在后面垂帘听政。答案也不是肯定的。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反应的就是一个保险公司的实力问题,资金雄厚,服务完善的保险公司就是想倒闭估计也难,而一些私人经营的小的保险公司虽然产品资质什么的都过了审核,表面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后期的服务,也就是理赔能力的实行会大打折扣。甚至会出现在面对竞争,抢占市场而自己做出的一些利益性条款的改变来吸引消费者,而这些不符合规定的东西在其倒闭后,是不被承接公司所认可的。在这里我们消费者的利益不就是受到损失了嘛。所以,大家在选择保险的时候,尽量去挑那些大的保险公司的产品,比如说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等。这也避免了像图中那种情况的出现,也避免了购买后产生多余的烦恼。

以上即个人观点,有不同意见的欢迎品论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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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给结论,按照我们现阶段保险各个层面的制度设计,偿付能力不会影响理赔。


我会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解释,


其一,什么是偿付能力,它到底体现了什么;


其二,我们的理赔都有哪些方式来保证。


我们先对偿付能力做个说明。


简单来说,我们跟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并不是我们把钱交给保险公司就完事儿了,而是保险公司收了钱,将来发生合同约定的事情,它就要给钱,就要承担保险赔付责任,所以对保险公司来说,保险责任就是债务,它需要有足够的实力来负担这些债务,所以偿付能力其实就是保险公司赔付保险责任的能力。


让我们先回到这张图片上来,这张图表显示的是偿付能力充足率,正确的理解是,它只是现行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组成部分。


我国现阶段对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可量化风险、难以量化但是可以监管的风险和难以监管的风险。


其中,上面表格里面显示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就是可量化风险的体现,它只是一家公司偿付能力的一个方面,本身就不代表全部的权重,更多是一时一地一家公司偿付能力的部分体现。


比如说新公司偿付能力就非常高,有些都有百分之几千,并不是说它的整体经营状况很好,只是保险都没有卖出去,负债极低而已;或者有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的厉害,可能是因为这个阶段有爆款产品,卖的很好,负债大增,造成偿付能力阶段性下降;或者还有公司上季度偿付能力还是负的,下季度就变成了正,还正几百,可能只是换了个股东,股东注了资。


所以光是这张表会比较有迷惑性,有时它可能什么都说明不了。


对于我们普通人来说,不用太关注这个事情。毕竟我们买的保险大概率来说都是期限较长的,而偿付能力充足率是按照季度更新,是的,按照季度更新,每个季度保险公司都要公布一次,如果我们每看到更新一回就一惊一乍对自己心脏不大好。


其实保险公司的定期信息公告,比如每个季度公布偿付能力充足率,或者公布关联交易信息之类的,也是偿付能力监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我是觉得呢,这种信息公告更多的是体现了我们监管的有效性。它这个阶段低了,相关部门就会介入,就会有调整,不至于一条路走到黑,就很好啦。


然后我们来说说理赔,偿付能力充足率当然是体现理赔能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呢,在这个基础之上保险公司的产品大概率都是有购买再保险的,在再保险之外还有保险保障基金呢,它们层层兜底,就是用来保证保险公司可以正常持久的经营,从而保证我们的保险有人赔。


所以放心,我们买保险更多关心是否买到适合我们自己的产品就好,这些事情交给监管机构和专业人员操心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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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影响。但是分配到每个人身上客户体现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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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没影响,先百度下什么叫偿付能力。简单的说就是你买了10万元的寿险,偿付能力是150%的话,保险公司要准备好15万的资产,如果拿不出来15万,股东就要增资,或发行债券,停止发行新保单等措施。偿付能力低,不等于亏损,更不等于倒闭。一般情况,偿付能力低的保险公司为业务发展很迅猛的公司,新开出来没业务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特别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