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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

2020-08-03 11:15阅读(108)

失信人员该不该限制乘坐高铁?:不赞同法院限制失信人员乘坐高铁。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有超过1000万的失信人员不能乘坐高铁,也就是说,我国平均每14个人:-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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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赞同法院限制失信人员乘坐高铁。

据了解,目前国家已经有超过1000万的失信人员不能乘坐高铁,也就是说,我国平均每14个人就有1人被限制乘坐高铁,而这些失信人员名单中,有相当一部分人是创业失败人员,这些人曾经响应政府提倡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奋不顾身,勇闯商海,结果,投资失败,一时无力偿还借款,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被限制不能乘坐高铁,不能做这个,不能做那个,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这批因创业失败而被限制的失信人员的再创业和重新崛起。

中国有超过一千万的失信人员,对于失信人员的定性问题,国家最高法应该慎重考虑一下,如果确定有偿还能力,但又耍赖不还欠款的,当然可定性为失信人员,但是,对于暂时无偿还能力的人,就不应该列为失信人员;

对于创业失败而暂时无力偿还欠款者,各级党委和政府也应该帮他们想办法,为他们创造必要的条件,因为站在这批创业失败者的角度考虑,他们通常不甘于创业失败,一定会千万百计想方设法再创业,重新站起来,还清欠款,事实上,有钱却耍赖不还款的毕竟只是极少数人,绝大多数欠款人是有重新翻身机会的,现在,法院把这些暂时还不起欠款的人全部列为失信人员名单,将会大大地影响和限制他们出行办事和参加商务活动;

再者,高铁本身是国家开发的为大众提供乘坐便利的普通的交通工具,不应该列为高档消费,限制上千万人乘坐高铁,也不利于高铁部门运营和盈利;

所以,限制失信人员乘坐高铁,于国家于创业失败者都是不利的,最高法应该管一管这件事,不能应由各地地方法院随意定性失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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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乘坐高铁属于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惩戒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所以,若是已经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这个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依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被执行人将被限制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我们所说的高铁便是指里面规定的G字头动车。但是,对于动车仅仅是限制一等座以上,二等座还是可以正常购买。对于多数人来说,动车二等座出行也是多数人首选,所以这个限制的实际效果还是值得商榷。

另外,这里还涉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问题。若严格根据《最高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才属于可例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是不符合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情况。但是,法院执行中则并未严格进行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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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失信被执行人可以坐任何交通工具,因为失信被执行人只是欠银行或个人的钱,他们并没有欠高铁站,飞机场等交通运输部门的钱。还有一个问题,如果限制了他们的交通自由,也对他们的工作上的时间限制,如果限制了交通,他们用什么交通工具去赚钱还债。例如:他们要从广州到北京谈业务,如果不能坐火车飞机,难道让他们走路去吗?他们又没欠你交通费用。为何不让坐。如果让其私自开车,费用更高。别人也欠了我不少钱,我认为只有两个字"等待"已经借出,你就逼他们也拿不出来。借时是朋友,还不起也是朋友。伤了和气拿回来更难。人过一生只为两个字而活"贫富"。只有失去人性的人才釆用法律手段来解决。对还有良知的失信人,最好给他们一个翻身的机会为好。

客家笔触彩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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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司法实践中,很多人体会到这一规定对一部分老赖是有效的,但是对另一部分老赖则基本没什么用。例如有的老赖,他从来就不坐高铁,他把高级轿车转移到别人名下,自己开着,这个规定对这种老赖就没什么用。因此个人认为,制裁老赖是必须的,但是应当因地制宜、因人制宜、量身定做对老赖的限制措施。

另外对于老赖,笔者主张分类处置。对于那些恶意转移财产,有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的,例如即墨的黑心老赖武鑫(原籍沂水龙家圈社区营盘村),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一人重残,法院判赔后玩失踪,对这种黑心老赖怎么制裁都不为过,最好的方法是送进监狱坐几年牢。对那些因为创业失败或上当受骗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在他们明确不拒绝履行义务、不玩失踪的前提下,应当为他们留出适当的生存空间,以利于他们东山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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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是典型的一刀切,不分黑白,好坏一律封杀,我身边就有几个朋友,就是典型的创业者,看到他们起早贪黑的干,最终敌不过市场竞争的残酷败下阵来,变得家涂四壁,妻离子散,还遭受老赖的指责,谁还敢去创业,整个社会将会谈创色变,没有斗志,完全不顾事实的排斥,希望多给他们一点翻身的机会吧,马云刚开始创业也是失败了数次,连工人工资都去借了,换成现在估计也变失信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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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高消费的概念应该正确界定?高铁的一等座和商务座肯定是高消费,但二等座是普通人坐的,肯定不算高消费不应该限制。其次,很多地方没有动车只有高铁和绿皮火车,你不让人家坐高铁只能坐绿皮车,时间耽误了影响工作不是更还不了钱吗?第三,在银行贷款有抵押,抵押价格远高于贷款金额,但被银行强迫个人承担连带责任,贷款出现问题后银行不是首先处置抵押物,而是首先追究个人连带责任把个人搞成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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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这种做法,因为很多创业失败者想从新崛起,但是你限制出国能理解,但是限制国内出行我认为这是限制了被执行人的出行,无法督促还款义务反而让这些人无路可走,没有办法从新崛起。谈何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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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而不还的,是真老赖。这种人进行合理的限制并不过分,因为老赖拖累了一大波人,被拖累的人也会成为黑名单,损失不可估量!

但是那些一直在努力还钱的人,建议法律及法院多支持!因为一个负债并愿意还钱的人,不要看他以后怎么样,至少他的品德与精神是值得肯定与赞扬的!特别针对要还钱还有正在还钱的人,进行催债,逼债,等各种形式的讨债应该严令禁止并重罚!这种行为是逼迫更多的人精神受打击,家庭受伤害,被迫成为老赖,甚至逃债等一系列“被行为”,!

国家,法律,社会,有惩戒老赖的决心与能力,更有包容,鼓励,支持还款人士的友爱与信心!

为崛起的中国而骄傲!

也为人文素养提高的中国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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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和飞机又不是享受工具,老懒飞机不能坐头等舱高铁不能坐商务坐就是,发现出去度假那就严惩。当今社会时间就是金钱,都不能出门那他们那有机会东山再起还债?而且这种一刀切做法以后会造成社会矛盾越来越严重,相信不远的将来老懒人口会达到五千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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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话题已经很久了,可以说,对限制欠债人的出行有两部分人给出的答案就不同。债权人说:必须限制。债务人说:不限制。可事实是高法真的出台了限制债务人出行这样的规定。

那么,到底是限制债务人坐高铁、飞机好,还是不限制好?我们来分析一下看。

债权人为什么非要让国家出台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债权人觉得债务人没有履行还款义务,在讨要无门的情况下,认为债务人不讲信誉,就应该这样惩罚债务人。如果能把债务人打入死牢或就地枪毙最好。目的是解气!

那么对债务人来说,不准乘坐高铁、飞机是不对的。现在做生意要的是速度,快捷。本来想争分夺秒做成事,用挣来的钱还账,确因没赶上时间而把生意泡汤了,债务人一肚子委屈。

从上述两种情况来看,到底是限制好还是不限制好?

债权人要的是钱,不是要命。当初你能把钱借给债务人,就是因为相信他,认为他能挣到钱,一方面是以朋友身份相助,那是纯粹的哥们。一方面是贪图利息,想在债务人身上挣点钱,所以借给债务人。(金融单位更要反思你们现在的经营之道,到底适不适合?)市场的规则很残酷,不是什么人都能挣钱,也不是所有企业都会一帆风顺,没有失败!当初借钱给朋友或债务人,就应该考虑到风险。如果是朋友友谊相借,就不要在朋友生意失败了就落井下石,既然是朋友,就应该为朋友两肋插刀,我相信有良心的人会记住你的恩。如果你当初就是为了挣人利息而把钱借给债务人,就更应该懂得市场的残酷,就要有心里准备。钱一旦借出去回不来怎么办?

对债务人来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如果确因生意失败而还不上钱,是可以理解的。(只有极少数人是骗子,借钱就不想还)对这样的欠款人,社会应该给他东山再起的机会,只有他振作起来,从头再来,把生意做起来,才有还款的希望,那我们为什么非要置他于死地?

我相信欠款人都不愿意背着债务生活,谁都知道无债一身轻的道理。

给债务人机会,债权人就有拿到钱的希望。社会要大度一点,风水轮流转,谁敢保证一生顺利?

再说了,敢于在市场拼搏的人都不是孬种!有机会定会东山再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