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农村父母把家产都分给儿子,父母老了,哥哥们却要求出嫁女一起轮流养老,合理吗?:问:有的农村父母把家产都分给儿子,父母老了,哥哥们却要求出嫁女一起轮
问:有的农村父母把家产都分给儿子,父母老了,哥哥们却要求出嫁女一起轮流养老,合理吗?
我很乐意来回答刺楸的邀请。
别的地方我不知到,我的老家一般都是儿子供养老人,都轮不到出嫁女来供养。就拿我自己的家来说吧,我们弟兄三个,三个姐妹,老父亲在0八年六月份去世,留下了七十多岁的老母亲。人老了需要人来伺候,经过弟兄一起来商量,每人一家一年,轮留转,一直到现在,供养老人也轮不到姐姐妹妹们,姐姐妹妹们至今都只能拿上一点钱或一些礼品,回来看望一下母亲。
但是有的家庭就不一样了。我们村就有这样一个家庭,现只有一个老人,现在以经八十左右了,两个儿子,一个女以嫁,现老人的生活以不能自理,按照我们当地的习俗,就应该由两个儿子来护理。可是大儿子提出,妹妹都要来一起轮流护理,理由是,养儿养女都一样,敬养老人是儿女应尽的义务。妹妹为了亲情的利益出发,也同意了哥哥的建议。
至于这样做合不合理?旭阳老农认为,老人含幸如苦把我们养成人,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要和兄弟之间来计较老人的赡养问题,要以亲情为重,不要计较个人得失,要懂得感恩,要言传身教,做好给自己的子女看。因为老人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大家觉得我说得有理吗?欢迎讨论并加以关注。
别的地方我不知道,我们这里只要家里有儿子的,老了都是儿子养老,不管多穷多混蛋的,都是这样,女儿最多回家看看,有就给点零花钱,没有就没给,其实都是再说男女都一样,我作为一个女的我都能体会不一样,我很爱我的家人可是没办法,我也只能一个月回家一两次,看看他们买点菜,日常还是靠家里的兄弟们,想接他们,条件不允许,还有老人也不喜欢,看到很多做女儿的说什么老人偏心,财产都给儿子,老了不养老,人家养你那么大不是恩情,不做事的时候在娘家,会做事就到婆家了,至少儿子再差,都是在身边,试问真的有几个女儿会帮父母接到身边养老,也许有绝对是少数人,都是说到钱了一个个拿养老说事!就算什么都不给,她们养了你们那么大,这个恩情还不够帮他们养老?当然有些老人逼女儿,什么事都要帮儿子那就另当别论!跟自己的父母计较那么多有什么用,老人真正要人家养的年龄也没几年,有些犯病很久的就另外说,需要养到过世有几年?大多数也会帮着年轻人搭把手,怎么不想想她们养了你十几年!
父母养你小,你养父母老,这话有道理并被法律认可。
法律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相对而言子女有赡养孝敬父母的责任。基本上权利与义务对等,付出了应该得到回报,抚养教育子女这是法律硬性规定,这些是无条件必须的,但子女成年可以独立生活后,父母的法定义务可以终止。
关于父母的家产,父母有权自由处分,子与女并不享有任何权利。赠予方与接受方已不因此而改变赡养义务,(附条件赠与的除外),任何子与女已不因未得家产而免除赡养义务。法定赡养义务同样是无条件的、必须的。
父母含辛茹苦抚养你长大,回报父母养育之恩,天经地义,真的没有半点理由,更不应该有其它想法,任何子女真的用一生难报父母恩、难回父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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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不合理,看你怎么理解。我父亲今年94了,我和三个姐姐一个哥哥养,每月IOO0块钱。年我和姐姐们出嫁没从娘家拿走一根柴火棍。有什么办法,嫂子说他们一个人抚养不了老人,必须和出嫁的姑娘一起养。姐姐们有时抱怨但顾及脸面,亲情没有办法。我们姐妹和哥哥闹矛盾,为难,受罪的是老人。年前我哥把老家树木卖了,还卖了一座房子听说卖了几万块钱。过完年还不是照样打电话给我要钱。
孝敬父母天经地义想开就好。
我家邻居刘大哥就面临着这样的养老问题。刘大哥两口子五十多岁,家里兄弟三个,有一老父亲需要兄弟三个赡养。媳妇娘家姊妹六个,三儿三女。自从老丈人去世后,丈母娘八十多了,腿脚不好,不能自己做饭吃。需要人伺候了,就提出到儿子家轮流住。可是哥哥们很不愿意,说娘也养了三个闺女,凭啥光住儿子家?
老人气的发抖,都说养儿防老,到头来儿子们竟然攀比自家妹子们。想当初,闺女们可是一点家产都没有就出嫁了的。老人没脸去住,只好在自己的老屋孤苦挨命。
闺女们过年回来一看,都哭了,当二姐的立马把哥嫂姊妹都招呼了一起,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咱妈从小把咱拉扯大不容易,我们闺女虽说是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但是咱不能不管爹娘,鸦雀还知道反哺来,咱还不如个鸟?闺女也有义务和责任赡养老人。
后来哥们姊妹们商量了一下,六个儿女轮流照顾老母亲,每家十天。这样也都不会太累。后来艳阳就看见数次刘家嫂子挪动老娘出来嗮太阳,推着老娘上街看光景。每次感觉都很温馨。对刘家嫂子增加了不少好感。
当然也有不肖子孙,反目成仇的也不是没有。艳阳就不在这里举例说明了!毕竟社会需要正能量。
感谢邀请
自古至今以来,父母抚养孩子,孩子赡养老人,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抚养孩子时不要“偷工减料”,在赡养老人时,也不要打折。
问:农村父母把家产都分给儿子,父母老了,哥哥们却要求出嫁女一起轮流养老,合理吗?
从法律规定角度考虑
在实践中,其中《婚姻法》中,有三条是这样规定的。
出嫁女儿本人没有收入的,不能作为拒绝履行赡养老年父母义务的理由。因为她们从事的家务劳动与丈夫谋取生活资料的劳动具有同等价值,其丈夫劳动所得的收入属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可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支付赡养费。
2.赡养父母不能以“分家析产”为条件。
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不受父母有无财产、是否分过家以及分家是否公平的影响。
3.子女怎样分担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有多个子女的,应当共同承担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每位子女承担义务的多少,应当根据各个子女的生活、经济条件进行协商。子女不能以父母对其年幼时的关心、疼爱程度或者结婚时资助的多少作为砝码来衡量赡养扶助义务的多少。
至于赡养扶助父母的方式,可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不在父母身边的子女,可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与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还应当经常关心、照料父母的生活;当父母由于生病,生活不能自理时,子女除应分担为其治病所需的医药费、手术费、住院费等外,还应承担照顾、护理父母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作为儿女,无论是处在一个什么情况,有任何原因,都不能作为不赡养老人的借口。
从乡俗民风中考虑
我国国土面积大,种族多,人口多,分布广泛。各个地方有各个地方的风俗习惯,根据我们本地而言,在儿女多的家庭,赡养老人有这两种情况。
1.儿子赡养老人
如果家里有2个儿子以上的家庭,在赡养老人方面,普遍是,两个儿子换着赡养,一个儿子赡养一年,另一个儿子,在这一年里,根据当时商定好的,给于适当的赡养费用。
2.儿女共同赡养
父母在年老以后,作为女儿在父母的生活上就很担心,就接到自己家里住,尽自己的孝心。
可是在农村,让女儿赡养老人,大多都会让乡里乡亲看不起儿子,最后都是通过商定,父母在儿女中轮流着,一家一个月或者几个月的轮流住。儿女们共同赡养老人,让老人颐养千年。
至于这样合理不合理?我认为,老人们把我们从一尺三寸大养到成家立业,结婚生子,在老人的赡养问题上,不要计较得失,要以亲情为重。兄弟姐妹们可以商讨着来,不要在赡养老人的事情上,弄的是娘家不能回,兄弟反目,有违天理。
你好!我是@天媛姐姐,我来回答你的问题,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现在的农村早已经“空心化”了,所谓的财产不过是几间破房子罢了,能值几个钱?
再说,现在的小家庭都是女人说了算,儿子们想孝敬父母,有时候也无能为力。
父母老了,身体越来越差,养老医疗是一大笔开支,如果儿子经济条件不好,女儿们帮一把也是正常的。
就那我来说吧,我出生在农村,家里兄妹四人,父母就哥哥这么一个儿子。
父母帮哥嫂带大了两个孙子,平时补贴他们的也多一些,我看来都很正常。
嫂子很强势,又很抠门,在家里经济方面她说了算,我哥哥也很为难。
还能怎么办呢,平时父母的日常开销,都是由我和小妹妹两人负担的。因为我们两个经济条件较好,所以,也没啥不满的。再说,孝敬的又不是别人,是自己的父母啊,让他们生活的好一点,是我们应尽的义务!
父母每次生病住院,医保报销剩余的部分,我们兄妹四人均摊,大家都没有意见。
我绝不会因为父母没有给我带孩子,或者为了那几间破房子和宅基地,就和哥嫂翻脸,斤斤计较不给父母养老。
孝敬父母天经地义,谁会在乎这些啊!
人在做,天在看!一代传一代!
在农村,父母的财产由儿子继承这是一种传统风俗,出嫁的女儿是没有继承权的。我有个姐姐2012年去世的。我这个姐姐有6个孩子,三个儿子,三个女儿。三个儿子都已成家立业,三个女儿也已出嫁。姐夫在姐姐去世后,2013年就卧病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三个儿子每人一个月,轮流照顾老人。儿子儿媳也都很孝顺。一直到2019年春,也就是6年时间。2019年春三个外甥在我家探亲时,提出让三个女儿也参与照顾老人。我和三个外甥女经过协商,三个外甥女也愿意照顾老人,没有提出异议。但是女儿离娘家都是十里八里的,有的还在县城住。再者女儿都有自己的家庭,也有自己的生活和工作,说着容易,但真的落实是很难的。因为姐夫住的房屋是土木结构的老房,女儿来了住宿都是问题。儿子儿媳只是轮流做饭,晚上都回自己家住。女儿还要带生活用品,再加上晚上住宿,都不好安排。最后由我出面协调,每个女儿每年拿出2000元钱,做为对儿子儿媳照顾老人的一点补偿,老人还由三个儿子轮流照顾。事情也还圆满,現在还这样轮流着。这也是合情不合法的事。但儿女们相处的好是老人的心愿,也是我们大家的心愿!
我觉得哥哥们的要求是不合理的,是不孝顺的表现,做子女的不应该争着抢着为父母养老来尽孝道吗?现在这样父母该多难过啊!
如果是我看到哥哥们对父母如此不孝,即使自己没分到任何财产,我也会为父母养老,因为父母的恩情胜过一切。
有的农村父母把家产都分给儿子:请做父母的注意一件事,就是当你要把家产分给儿子的时候,你要先评估儿子是否孝顺,是否会帮你养老。要分家产的时间点最好是在你们人生即将结束的时候,谁为你们养老就分给谁。因为有的儿子见钱眼开,拿了家产就忘了父母的恩情,不知道感恩尽孝道。
奉劝做女儿的不管哥哥们的要求是否合理,也不管自己有没有分到家产,能为父母养老是一种福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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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老爱幼、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常言说的好“百善孝为先”,孝老敬老是子女们应尽的义务。人都有老的那一天,今天的孝老就是明天的福报。无论男孩、女孩都应该孝敬赡养老人,这是义务,没有妥协余地。农村父母拆分家产时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从而为以后赡养老人埋下了矛盾的种子。
农村父母仅将家产分给儿子,没有出嫁女的份,这是不对的。明显的是对女孩的歧视,这是重男轻女的表现。
在他们眼里,男孩具有传宗接代的作用,这种思想在大部分农村地区仍有很大市场,占据着人们的脑海。
新中国成立起,尤其是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男女平等已被人们普遍接受和认可。2012年男女平等被首次写入宪法,男女公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及家庭等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家庭的继承权也是彰显平等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每一个孩子,无论男孩女孩都有平等继承财产的权利,所以,农村父母仅将家产分给几个儿子是错误的。
过去,在农村有一句话很形象,“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覆水难收,对于养老是不指望女儿的;在他们看来,男丁们是家庭养老的希望,这也是“养儿防老”的含义所指。
按封建思想思维方式,养儿防老,甚至家里有什么珍宝、秘方等,仍坚持传男不传女。在这种思想作怪下,家产不分给女儿就好理解了。
让女儿轮流养老未必是父母老人的意思,@绿苑认为,既然哥哥们提出来了,如果自己经济条件还可以,轮流照顾也未偿不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切不可针尖对麦芒,到头来,哥哥不是哥哥,妹妹不是妹妹,同胞相恶是很尴尬的。
但如果家庭条件不可以,也要向哥哥们说清楚,取得他们的谅解,毕竟是一母同胞,总得相互照应。
我曾经听说有一家80多岁的老人,将女儿起诉到法院,说女儿不赡养老人,最终结果,法院将赡养老人的义务都判给了那几个儿子,女儿只需要每月提供一些生活费而已。
法院这样判决是有依据的,那就是在家产分割问题上,谁受益多谁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就多。
大家仔细一想,这是很有道理的,也让大众容易理解。
上面这是一位很传奇的老人,一生三子一女,给三个儿子都购买了房产,还帮着三个儿子带大了一帮孙子孙女,养老房也让三个儿子平分了,这些家产一点儿都没有给女儿留。
但说起养老来,三个儿子一个比一个装鳖,还有理由都嫌弃老人,最后商量,让小妹来负责照顾老人,他们仨每人每月出五百块钱作为生活费。
女儿当然不乐意,也不愿意,在两位老人病重期间,女儿、女婿及外孙女三人毅然轮流伺候,但老人出院后,也感觉女儿不错,认为女儿照顾的挺好,便有到女儿家养老的愿望。
女儿一家都有工作,养老不仅指照顾吃喝,还要抽时间陪伴,女儿便拒绝了老人的这个要求。
女儿这下可惹了马蜂窝了,这位老人便向法院起诉女儿,说女儿不赡养老人,结果就是开头的那个结局。
孝老敬老要扎根在心里,让自己由衷的认为敬老孝老是自己的义务,才能把心中的孝心展现出来。既然家产都分给了哥哥们,那哥哥怎么好意思将孝老的事儿向小妹推脱?所以,上梁不正下梁歪,子女不孝,以及由此产生的矛盾,都为父母三观所影响。如果说错了,也是父母没有管教好,没有尽到教育子女的责任,常言说的好“子不孝、父之过“。
大家是怎样认为呢?欢迎讨论。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九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七十二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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