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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年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为什么要求员工必须先写离职报告才可

2020-07-30 08:31阅读(75)

第八年续签第三次劳动合同,为什么要求员工必须先写离职报告才可以续签。有什么后果吗?:让你先写离职报告再续签,其目的就是想把你的连续司龄的劳动合同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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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你先写离职报告再续签,其目的就是想把你的连续司龄的劳动合同断了,不再计算你之前的连续工作时间,避免在后期出现劳动争议或者违法解除的双倍补偿,不要接受!

第三次劳动合同续签,除非是本人提出继续签订固定期限合同,否得都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对于企业来讲解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代价提高了,所以才去这种方式进行规避。

只要你写了离职报告,用人单位就有证据证明是你自己提出离职,而不用承担不续签合同的经济补偿,简单明了的讲:就是你写了离职报告,基本上你去仲裁是没有办法赢的,按照此情况用人单位肯定是能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要求和你续签劳动合同,而你自己放弃续签的。

你可以在写离职报告的时候要求公司支付离职补偿,否则就没有必要写离职报告,直接提起劳动仲裁想企业索要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你要是按照公司的要求做的话,所有节约的成本都是以侵害了你的权益得到的保障:

1、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离职补偿;

2、若企业发生裁员,因为你司龄的中断,将无法或者之前工龄的经济补偿,只会按照你目前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补偿;

3、避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违法解除劳动者的双倍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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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相关规定,第三次续签合同,单位就需要与员工签订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了长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般情况下,单位就不能随便辞退员工,即使辞退了,往往需要付出的赔偿比较多。

如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原因辞退员工,赔付的补偿款需要加倍,也就是需要付出的成本大幅增加。

所以有很多单位,为了规避这些情况,往往都要求员工先离职,再重新签订合同,或者将员工改为劳务派遣的方式,让员工与第三方公司签订。

你如果签订了离职,那么你的工龄将重新计算,万一被辞退时,得到的补偿将大幅减少,个人利益肯定受到了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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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你听,每天关注劳动法

这个问题反映出一个比较严重的问题,就是用人单位(简称单位)有相当的能力和机会获得有关劳动法律的知识,从而想方设法规避一些对自己不利的情形,比如说有能力招聘人事、法务,有能力聘请外部的律师当法律顾问等等。而员工在这方面的知识一开始就比较欠缺,相比之下也没有能力和机会经常咨询懂劳动法的律师,所以遇到不良企业往往就会掉到坑里。

所以,与劳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制订的时候,要考虑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就不难理解了。

连续两次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让员工写辞职报告,然后续签劳动合同,正常情况下对员工没有影响,不影响社保的缴费年限,不影响社保待遇,也不影响每月工资,但是在特殊情形出现后,比如单位违法解除、单位倒闭破产等等,对员工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计算,就会因为工作年限减少而损害员工的利益。

也就是说,单位这么做“吃相”很难看,短期来看不过是获得了对自己将来有利的可能性,这种“吃相”一旦被员工识破,反而对单位自身不利,员工可能会想,既然你不仁,别怪我不义。这样的单位失去了“民心”、凝聚力,还能发展得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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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已经订立两次劳动合同后,如果没有第三十九、第四十条的情形,是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题主与单位在单位工作八年后,则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应该依据这些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要求员工必须与单位办理离职后才能续签,题主想知道这样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这样带来的后果是以后如果被公司辞退,则直接缩短8年的工作年限,直接的影响就是会直接少8年的经济赔偿费用。


面对这样的情况,那么题主应该如何应对呢?

01.为了保住工作忍气吞声。

如果题主认为这份工作对自己非常重要,或者认为这份工资收入自己比较满意,想继续保留这份工作,那么题主可以放弃自己的权益,然后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斩断之前8年的司龄,然后重新办理离职,重新计算司龄。

这样处理的结果存在风险,就是当自己真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公司再决定要辞退题主时,则会按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后的实际司龄来与题主计算经济赔偿,

如果公司通过这样的方法与已经缩短司龄的部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公司的经济赔偿明显要小很多,这倒是一个比较不错的方法。


02.不接受公司的意义,要求公司直接赔偿自己8年的费用。

题主不接受公司的提议,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后,以公司不给自己再续签劳动合同为理由,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管理规定,当劳动合同期望公司不愿意继续续签劳动合同的,根据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的管理规定,要求公司进行经济赔偿。

当题主选择这点时,则坚持自己不主动提出不继续劳动合同,而是坚持第三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当公司不愿意继续第三次签订合同时,那么该公司构成经济赔偿条件,赔偿题主8个月的工资。


综上所述:面对用人单位这样的要求,无论题主如何选择其实都不是最理想的选择,为此只能看哪一样选择对当时的自己最有利,也要防止公司从中使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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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不遵守规则的单位都采取这种方法来规避一些劳动合同中的问题。他们的目的就是让无法保持连续的工作记录,让你每一次签的合同都是一年。这样可以规避很多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让公司节省很多资金,减少很多麻烦。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是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较长的5年、10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符合这些条件的,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按照题主所说的方法,合同快到期让你写辞职报告,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会规避这些问题,这样的话公司就不用和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属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用这种手段来规避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上的条款。

结语: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比较,总是处在强势地位,他们用各种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而置劳动者的利益于不顾。对于这种行为,劳动者一定要想办法规避一下。平时多学一些法律知识,以免在签订合同等于用人单位的交涉中吃亏上当。如果你不是写辞职报告,就应该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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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关键时刻和员工玩起猫腻来,无非就是不希望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嘛!至于员工的后果,无非就是工龄断了,这个损失是隐性的。

回想起来,这样的事情,我自己作为HR也操作过好多次了,不同的是,我们将员工分配到不同的公司,而不是继续留在同一家公司。但是,后期,我们索性直接放弃了,就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实践工作证明,公司这样的举动真是操碎了心,但是却是徒劳。

劳动法规定,员工在同一家公司第三次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于是,很多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想当然地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公司是不利的。于是,想尽办法去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另外,很多公司还认为,不能给员工签订长期的合同,一定要一年一年地签,这样对公司有利。更有甚者,认为不签劳动合同才是对公司最大的保障。

因为,我们看到,劳动合同真的是被很多企业玩出了花样。

其实,这个就是本末倒置,为什么呢?因为都是徒劳。真正省时省力还有效的方式是什么呢?

除非你是特殊人才,普通员工而言,有几个会被一纸合同给束缚呢?

1、不签订劳动合同

有些人可能会抨击,怎么能不签订劳动合同呢?的确,这样是违法的!可是,违法对于很多中小企业来说,已经不是什么奇怪的事情了,先存活再说。

没有合同一身轻,有问题再处理就好了。这就是很多中小微企业老板的心态。

2、签订长期合同

要么不签订合同,要么签订长期的合同。

为什么呢,因为只要签订合同,要辞退员工,其实都是一样的程序。很多人会担心签订长期合同对公司不利,其实,现实工作中,员工该离职的照样离职,才不会在乎你多长时间的合同呢?员工不想离职的,你辞退他,不管是什么合同,都要走那些程序。

所以,其实没有什么两样。

说说员工的损失

对于员工来说,唯一的损失,就是失去了过去的工龄,当然,仅仅是在司工龄。

所谓在司工龄,就是你在这个企业的连续工龄。

很简单,未来,你和公司闹掰了,你万一被辞退了,从表面上看,公司可以少赔偿些工龄补偿,仅此而已,当然,这个对于公司来说,你过去的工龄是8年,就少赔偿8年。但是,如果你是正常离职,那就不存在这个问题。

那么如何规避这样的损失呢?

根据你说的,其实公司是做了两步:

1、要求离职,从而中断与员工的工龄

2、继续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合同,而不想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那么,好了,签订什么合同,作为员工也不必太在乎,签订就是了,只要你想在这个公司干。但是,同时,你可以要求公司出具一个工龄连续的协议,也就是说,你的工龄不能断。否则,你宁愿不签订任何合同。

【总结】

任何事情都是有利有弊的,需要平衡自己的所得和所失。

所谓上有对策,下游政策,学会保护自己是一门功课。同时,让自己强大,公司才不敢随便欺负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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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续签合同,是要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企业这样做无非是两种目的:

1、不想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抹杀掉你之前的的工龄。

你提交离职报告后,再续签,就属于二次入职,你的入司年限将从再次入职后重新算起,且公司也将不用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样做对公司的好处是:避免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很多义务,在辞退员工时,赔偿的费用可以降到最低。

你所面临的问题是:

1、如果你不写离职报告,公司可能会放弃与你续签;

2、如果你写了离职报告,那么后期如果遇到裁员,你的赔偿将至少会少8个月的薪资;

写与不写,对你而言都有风险,如果完全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公司say no,与公司沟通,主张按劳动法执行,很大的可能性是:你要做好不再与公司合作的准备,拿到赔偿后,另找下家了。这并不见得是对自己最好的选择!

估计你们单位不仅仅是对你如此,所有的老员工,应该都是这样的操作,你们单位的HR也是懂劳动法的,所以才会选择这种方式去规避一些风险或成本。

所以,这不是个非此即彼的问题,重点在于你是否想要继续在单位任职,如果想继续在单位任职,且希望最大程度的规避风险的话,这个离职申请有很大的可能性是要签的。

在签订的时候,不妨找HR,把你的疑问告诉他,问他为何要先离职才能续约,看公司怎么给你解释,然后问他,那你的工龄以及工龄工资会影响吗?最好能私下录音。以便在未来哪一天,真遇上裁员时,也可以作为辅助证据,为自己争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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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劳动合同就是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不给好好签的和有各种条件限制的都是在逃避后续辞退你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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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告诉你按照劳动法,如果你前面确实是和公司连续签订了两次合同,那么,你这第三次合同你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了,这是法律赋予你的权利。你公司明显违背劳动法,忽悠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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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挺操蛋啊。按照正常合法要求,第三次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从公司用人成本考虑不利,所以让你先离职在入职就形成了一个新的循环,再签一个三年或五年的固定期限合同。你可以选择忍气吞声接受,也可以选择起诉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