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有谅解书,为什么检察院还要批捕?还把谅解书退回派出所了,该怎么办?:依我之见:如果该案罪名‘’不单单是轻伤‘’的话,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
依我之见:如果该案罪名‘’不单单是轻伤‘’的话,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依法保证案件公正处理防止‘’两危性‘’(社会危害性丶人身危险性)的重要措施。
为什么这么说呢?本人以下试从法理和办案实务角度作简要分析:
一,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此次是参与‘’寻衅滋事‘’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呢?比如多人丶有组织丶在公共场所丶交通要道针对老人、未成年人、孕妇等人‘’随意殴打他人‘’且持械作案,并将其中之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并伴有拦截丶辱骂等情形,上述行为已属法定情节恶劣就已构成寻衅滋事犯罪,且多人参与犯罪的情况下,作为多人参与的寻衅滋事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很大,作为多人犯罪如果放在社会上可能串供丶毁灭证据丶潜逃等其个人‘’人身危险性‘’也很严重,况且寻衅滋事罪依法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比轻伤在三年以下量刑要重得多,所以,如果是这种情况检察院的批准逮捕是正确的。
二,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在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中致人轻伤的,这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严重刑事犯罪,而‘’非民间邻里纠纷‘’引起的打架致人轻伤的,怎可能受害人原谅了丶钱赔了就算了呢?放在当前全国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历史背景下来看多人丶团伙丶长期在城乡市场丶社区‘’寻衅滋事‘’称王称霸,恰恰是该专项斗争打击的重点。检察院的批准逮捕的行为就是在‘’扫黑除恶‘’,寻衅滋事把人打成轻伤了还能不逮捕关进去吗?
三,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这一次参与的寻衅滋事,只将一人致轻伤,可是当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时,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于二0一七年十一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审查逮捕案件‘’社会危害性‘’条件的规定》(试行)要求公安机关和所在社区提供‘’社会调查报告‘’,该报告将会反映犯罪嫌疑人过去的表现丶社会群众的反映丶公安机关过去对该嫌疑人们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等。可以想见:过去经常性‘’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在社区称王称霸,三天两头到派出所报道的嫌疑人,你说检察院认为该不该批准逮捕关进去?
四,如果一一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依法应认定为‘’累犯‘’。即使犯罪嫌疑人此再次涉嫌故意犯罪,且属于邻里之间的民间纠纷引起,甚至被害人有较大过错,虽然这次只将对方打成轻伤。但是,因犯罪嫌疑人系‘’累犯‘’,具有再次违法犯罪的潜在可能性,检察机关也会依法将其批准逮捕关进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也鉴于提问人所提问十分摸糊只能作‘’如果‘’分析,不当之处请见谅。
谅解书在对别人构成轻伤二级已经是无效了,谅解书只能用在对别人没有伤害,对别人没有利益侵犯,的前提下语言上的改正,有人出了保证书,但出了保证书后继续不保证,那这个保证书就是废纸一张。这样造成别人轻伤二级,检察院提出批捕,可以向人民法院上诉,但向人民法院上诉也许也没有用,为什么?因为不遵纪守法
其实题主所提到的“轻伤二级+取得谅解”只是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情况下,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的轻刑案件如果仅仅是轻伤,又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经核实后当然可以以“无逮捕必要性”作出不捕决定。(即认定其行为涉嫌犯罪,但经考察认为社会危险性不大,不羁押也不会影响案件的办理的,可以不收押在看守所,但流程还得往前走)
2.之所以出现题主所说的情况,估计是在案件范围和特殊情况两个方面有不利的因素:
(1)正如之前的回答所说到的,虽然造成的后果是轻伤二级,但其行为不一定就是被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也有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甚至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重罪,这种情况下案件性质就不符合刑事和解的案件范围了;
(2)再者,即使符合刑事和解范围,但如果不羁押存在影响刑事诉讼推进的因素(比如曾经自杀,干扰证人等,或者还有关键证据尚未固定),检察机关也会认为对嫌疑人有羁押必要性而作出逮捕决定;
(3)还有一种情形是比较特殊的,就是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无论经过多少年,后又犯罪的(有证据证实),是“应当”作出逮捕。(注:是应当,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
3.当然,题主所说的把谅解书退回给侦查机关值得商榷。因为即使作出逮捕决定,但该谅解书也是体现认罪悔罪和社会影响的从轻情节的重要证据。
以上分析不一定完全正确,大家有更好的见解欢迎关注、评论。谢谢!
一看罪名,属于寻衅滋事,还是故意伤害。前者取保难度较大。
二看情节,是动刀动枪了,还是赤手空拳。
前者取保难度较大。
三看谅解,谅解书是否自愿,要第三方核实。有无公安对谅解书的核实,最直白的双方笔录同意,是自愿谅解。或是在司法所,调教委员会进行第三方公认的谅解。
谅解在寻衅滋事案件中作为减刑的考量,一般还是会判实刑 。在故意伤害案件中,轻伤二级,没有从重的前科等情况,会判缓刑。
逮捕后,卷宗退回公安机关,还有2个月调查期,属于正常情况。
故意伤害案和寻衅滋事案都属于公诉案件,不是谅解了就结束的。本人办理的过轻伤二级,举例如下。
1-寻衅滋事,轻伤二级,持刀,都无前科。检察院批准逮捕。法院判刑。其中谅解的判了1 年,同案未谅解,1年半至2年。
2-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持刀,无前科。取得谅解,检察院批准逮捕,判了10个月。
3-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未持刀,无前科。取得谅解。检察院建议取保。判了10个月,缓期一年执行。起因:债务纠纷。
4-故意伤害,轻伤二级,未持刀,无前科。取得谅解,检察院建议取保。检察院认为情节轻微,不起诉。起因:邻里纠纷。
在轻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谅解,为何还要追究刑事责任被判刑呢?出现这样的疑问,主要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不了解。(此回答只针对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案来讲)
根据法律规定,故意伤害罪中的轻伤案件,被害人可以与犯罪嫌疑人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也可以自己到法院提起刑事自诉、也可以报警经过司法机关解决。究竟采取哪种方式解决,决定权在当事人双方,法律对此并不强求。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八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办案人员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在现实生活,往往会出现这些的情况,被害人受到伤害后去公安机关报案,打人一方害怕追究刑事责任私下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取得谅解,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也不想再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跑到公安机关要求撤案,公安却说不能撤案,这样为什么呢?因为被害人一旦报案,轻伤案件就成了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否撤案,是司法机关根据案情决定的,而不是根据被害人的申请撤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 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只要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即便不能撤案,犯罪嫌疑人也会得到从宽处理,一般情况下是可处缓刑的。
取得被害人谅解,即便从宽处罚,也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也是会判刑的。判刑之后,打人者就有了犯罪记录,有的案底,这对当事人的今后生活会有很大的影响,不但不能从事律师、医生、教师等一些特定的职业,就连开人网约车也受影响。所以,发生轻伤案件后,打人者应当积极主动的向被害人进行赔偿道歉,争取私下解决,不要“公断”!
上述解释只是针对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罪中轻伤案件,如果因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引起的轻伤案件则不适用。故意伤害罪的主要侵害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为了让被害人得到有效的赔偿,法律赋予这种被害人一定的权利。寻衅滋事、聚众斗殴不但侵犯被害人的身体,更主要是侵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所以个人之间是不能私下解决的。
谢谢邀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就意味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要进行侦查,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也就是说要走刑事诉讼法律程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犯罪嫌疑人如果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如果取保候审获得批准,就不用羁押在看守所。人民法院开庭审判时,进行法庭辩论,犯罪嫌疑人可以委托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律师,依法进行辩护,如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己经达成谅解,审判庭在量刑时会依法进行考虑,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创造条件。
我们平时要养成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好习惯,遇到一些矛盾纠纷时,头脑要保持冷静,控制好自己的情绪,更不要动手打人,要防患于未然,努力将矛盾化解,如果能够这样的话对自己、对他人、对社会都是有益的。
人民检察院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主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而不是看是否达成谅解。当前正是敦促某些黑恶势力投案自首期间,如果是偶然犯罪打伤一人问题不大。如果结交"坏孩子"还有其他打架斗殴活动,最后处理结果不容乐观。法律条文是死的,国家司法机关也是根据治安形势需要宽严相济,处理案件不能脱离当时的治安形势。
二者没有绝对的相等关系。赔偿谅解,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最后判刑时用的。而是否逮捕,依据的则是逮捕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虽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属于是否“有逮捕必要”考虑的因素之一,但并非唯一因素。
其一:嫌疑人系累犯。累犯,就是原来被判过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判有期徒刑之罪的。累犯,社会危害性大,要从重处罚,且不能适用缓刑,检察院当然要批捕。
其二:嫌疑人虽然不构成累犯,但“劣迹斑斑”,有多次犯罪前科,这样的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显然不适宜取保候审,属于“有逮捕必要”,检察院当然要批捕。
其三:虽然是轻伤二级,但嫌疑人有可能属于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这样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属于情节恶劣,而且,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相比轻伤害要重,办案人员会依据案件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其四:即使是轻伤害案件,办案机关也会区分是因民事纠纷偶发还是有预谋的打击报复、是拳脚巴掌还是持枪持械、是个人还是纠集同伙、是一次还是多次以及被打对象是否是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等等,根据行为的恶劣程度,来具体分析是否有逮捕必要,进而决定是否逮捕。
其五:有可能牵涉到恶势力犯罪或恶势力犯罪集团,在当前扫黑除恶的严打态势下,会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检察院批捕后,案卷还会回到公安机关,如果谅解书是后来形成的,自然也会随案卷退回,装订入卷后,再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此,只要谅解书是双方自愿形成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最后判刑时,会依此予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所以说,不管现在是因为什么原因被逮捕,那么,接下来能做的也就是积极认罪、悔罪,争取法律的宽大处理。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轻伤二级,已经达到故意伤害罪立案标准,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刑事谅解书,在法律上属于积极赔偿获得谅解的书证,有这个书证,可以酌情从轻处理,具体从轻还是不从轻,从轻到什么程度,要根据当事人的具体犯罪情节确定,一般来讲,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况下,所起作用比较大,如果犯罪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则所起作用就可能比较小。
具体到本案,检察院批捕没有问题,按章办事而已。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就当事人积极赔偿、获得刑事谅解的情节向法庭陈述,要求获得从轻处理。争取的好,符合缓刑条件的(拟判刑期三年以下,不是惯犯累犯,居住地司法局同意)可以从轻判处缓刑。
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不代表刑事诉讼程序不再进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将谅解书退回公安机关,可能是需要补充侦查,谅解书只是量刑情节,建议聘请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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