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亲父母遗弃,养父母把我养大成家,我还要为亲父母养老吗?他们在告我,唉?:被亲生父母抛弃和送养,都没义务为他们养老吧!亲生父母拿起法律武器,一定有隐
被亲生父母抛弃和送养,都没义务为他们养老吧!
亲生父母拿起法律武器,一定有隐情。
不付出,还想收益。这可真难为人。
舅婆婆是四川人,远嫁到河北。在四川仍下了一个六岁女儿,并没办离婚手续。在河北生下两个儿子。多次想回四川接回女儿,但舅公公不同意。
可怜四川的女孩,父亲常年赌博,小学没毕业就打工去了。十九岁时,和母亲建立了联系。
舅婆婆一直有病,女儿来了几次。在四川已婚生子。重病时,五一过来放下几千块钱。母亲这边生活一直不好,弟弟刚结婚。
七月份,舅婆婆就过世了。给她女儿打电话,说忙,参加不了葬礼。别人劝她,最后送送母亲吧!最后坐飞机来参加了葬礼。没有掉一滴眼泪。
我想说,再近的血缘,抛弃久了也找不回亲情。
你凭什么还要赡养涉嫌犯“遗弃罪”的生父母?
依我之见: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一致”原则,如果真如提问者所述亲生父母小时‘’抛弃‘’了未成年子女,而这种拋弃如果符合《刑法》关于‘’遗弃罪‘’情节严重的法定要求,那么,其亲生父母的抛弃行为依法构成犯罪并自动丧失被抛弃的亲生儿女年老时的赡养资格。
一,‘’没有抚养,就没有赡养‘’。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扶助赡养年老父母的义务。父母与子女这种抚养和赡养关系是相互的丶对等一致的。从法律上讲,没有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义务。所以,法律规定父母必须履行抚养教育自己的子女义务,否则,依法不得享有子女赡养的权利。如同本案例“亲生父母不尽抚养教育亲生儿女”的义务,而“抛弃亲生子女”的行为依法已涉嫌犯罪,因此,法律上他们已经丧失了子女赡养他们的权利和资格。他们还有脸皮告你吗?
二,“谁尽义务丶谁享受权利”。从本案例介绍的情况看,提问者从小,即未成年时被养父母收养,由养父母履行了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长大成人的“法定义务”,依据我国现行《收养法》和《婚姻法》之规定养父母抚教育了未成年养子女的,养子女依法必须赡养年老体弱的养父母,而这种养子女赡养养父母的义务在我国而言是“法定义务”。
三,养父母与养子女是什么关系呢?根据我国现行《继承法》和《婚姻法》之规定:一旦在法律上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法律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就构成我国法律规定的父母与子女的法律关系,养子女与亲生父母之间就依法解除了法定的父母子女的法定关系。就本案例而言如果养子女不履行赡养年老养父母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话,就是法律规定的子女不履行赡养成年父母的法定义务,也就涉嫌构成“遗弃罪”,一旦养父母提起刑事自诉,而经审理事实清楚丶证据确凿充分,法院肯定判处养子女承担“遗弃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本人在基层民政部门工作,结婚登记、收养登记是民政部门负责的业务事项,我来就题主提出的问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首先,必须肯定的是:对于一个孩子来说,父母亲是法定监护人。天然地对从出生之日起的孩子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法定义务。这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都能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父母亲来说,只要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个法定的条件时,即便是亲生父母,也不能违反法律关于合法送养人的规定,将亲生儿女送给他人抚养。而“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是指:1、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2、或者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如果亲生父母身体健康、也无严重残疾,又无被判刑等情况,就是有能力、有条件抚养亲生儿女,当然就不属于合法的送养人范围了。在此情况下,却不顾法律规定、人伦道德,私下遗弃儿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被人收养之后的法律后果是:被收养人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此消除,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新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且这种收养关系受法律的保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被收养人的亲生父母从此不能再主张自己的权利,无理取闹。更明白地说:收养关系的确立,其实质含义,即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与此同时,又是旧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这里要强调的是:收养关系的成立,以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完毕收养登记,并取得收养登记证为唯一标志。
同时,还要指出的是:现实生活中,确有一部分收养是通过民间私下完成的,并未到民政部门进行收养登记。这样一来,法律后果就相对复杂一些。1、对在1999年4月1日新修订的《收养法》正式生效之前成立的收养,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认定为事实收养,法律保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权利义务。2、而在1999年4月1日新的收养法实施之后,未办理登记的收养,法律一概不予承认。更明白地说:在此之后实际进行的民间收养,完全没有法律效力。
这是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进行了收养登记,就有了决定性的影响:经过收养登记的,国家承认并予以保护;没有进行收养登记的,在1999年4月1月之前的,符合事实收养条件的,国家也承认并予以法律保护;在此之后的,一律不再承认。这就为题主提到的此类收养扯皮事件留下了充分的法律依据,并且是极为致命的。
最后,回答题主的问题:我被亲父母遗弃,养父母把我养大成家,我还要为亲父母养老吗?他们在告我,唉?综上所述,我概括一下:1、养父母收养题主时,如果经过收养、送养双方的协商一致,并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就肯定没有任何问题,只要本人不愿意给亲生父母养老,合法、合情。2、如果没有经过收养登记,若民间收养的时间在1999年4月1日之前,也属于事实收养关系,法律即承认这种收养关系,也保护收养关系,当然也可以顺理成章地不给亲生父母养老。3、如果民间收养是1999年4月1日之后进行的,之后也未到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手续,很不幸:你的亲生父母告你,要求给他们养老,起码就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了。从亲生父母在告的陈述判断,大概率就属于这种情况。
假如果真是第3种情况,题主应该怎么办、能怎么办呢?其实也很简单:先认真地问一下自己、配偶和养父母,究竟是否准备给亲生父母养老?或者是否有能力给亲生父母养老?如果愿意,一切OK,达到协议,叫亲生父母撤诉就可以了。如果从心底不原谅亲父生母,就完全可以以亲生父母当年违法遗弃题主为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民事反诉,要求法院依法驳回亲生父母的诉讼请求,以维护题主和养父母的合法权益。现在要做的,只是如实向法院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当然会依照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了。最终按法院的判决执行即可,当然还有胜诉的可能。
由此可见,民间的私下收养,一旦一方翻脸,会把一切搅成一锅粥,后果极为严重。因此,建议有此类情况的朋友,千万千万要重视收养登记手续的办理,以绝后患。
回答完了,顺便表个态:我非常同情题主,从心底里厌恶生了不养、孩子长大后又象吸血鬼一样来敲诈儿女的所谓亲生父母,这种人,压根儿就不是人,应该钉死在道德的审判台上,为世人永远地唾弃!
原则上生父母与生子女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是不可割裂和隔断,双方之间的权利及义务是与生俱来的。但是,在收养关系建立的情况下,是存在例外情形。
看个法条:
《收养法》第二十三条,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很清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生父母抚养教育生子女,生子女赡养生父母,生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继承权,都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所以,因父母遗弃而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收养关系,生父母再要求你承担赡养义务,这个是缺乏法律依据。即便生父母通过上法院告你,也不见得法官就会支持其请求。
法律的归法律,情理的情理。法律上不强制,情理上是否需要则完全取决于你个人。若是自身经济能力允许,也未尝不可给生父母适当的赡养费用。
不管别人怎么样 反正我不养 不管什么原因 既然把我丢了 那就证明情分以断 要不是养父母收养 说不定已经黄土一堆了 那是不是可以反过来告他们故意杀人罪??
告就告吧!我50年前也是被父母送给她的亲人,使我从小受尽苦难、磨难,至今想起伤心,那是我一生的阴影。当我亲生母亲要我们兄弟姐妹一起出钱照顾她时,我断然拒绝,我说从你送给你的亲人那天,我已经没有义务照顾你,随便你去告。我哥、弟、姐都不敢岀声,兄弟姐妹我是最穷的,而且是农村的,我当面对他们说:我想管,就管,不想管,你们也不有办法。母亲骂我,白养我了,我回复,谁叫你送人,父母几次住院全部是我晚上守夜,管他们愿不愿意,我就是不出钱,只管出力就行。
即是被你亲父母遗去,你就从那一刻起与你亲父母脱离了养与孝的关系,这种没良心的人,告也是白告!好好孝敬你养父母,他们才是你最亲最有恩的人!
你父母把你遗弃以是犯了大错,处于血浓于水你如果经济条可以就一年给些零用钱,如亲生父母除了你在没人给养老,你应不计较是他们不要你了,还是要把他们养老归山,你身体里毕竟流着他们的血。
谢谢邀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授权:
(一)父亲不履行抚养儿子的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儿子,有要求父亲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这是儿子检验对方是否父亲的法律标准!对方要自称亲生父亲时,需先支付做《DNA司法亲子鉴定》的【医疗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儿子】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予以证明【自称亲生父亲的人没有支付过亲生儿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就不是亲生父亲】,另一方【自称亲生父亲的人】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支付】做亲子鉴定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二)儿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亲,有要求儿子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父亲需凭已经支付抚养费给儿子的凭证,领儿子支付的赡养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据标题介绍内容,你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因此,你不需要赡养生父母。
一心一意孝敬你的养父,母就可以了。你的养父,母是告不赢的。抛弃了你那是他们大逆不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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