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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机报复社会身亡,受害者家属是否可对其名下个人财产索赔?

2020-07-19 08:45阅读(89)

贵州司机报复社会身亡,受害者家属是否可对其名下个人财产索赔?:目前可知,公交车司机几乎没什么财产了,索赔没意义了。只能找公交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抚恤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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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可知,公交车司机几乎没什么财产了,索赔没意义了。只能找公交公司,保险公司、政府抚恤三条路。第一条路,如果以承运合同违约起诉公交公司的话,也有道理,车票就是承运合同的依据,没有安全送达,反而搭上了性命,但违约责任没有精神赔偿;如果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起诉公交公司侵权的话,也可以,乘客也是公交服务的消费者,侵权还可提出精神赔偿,但公交公司又带有市政服务的性质,也会扯皮。第二条路,只要买票,公交车票本身就为每一位乘客投保了车内乘客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乘客从买票上车开始,保险就随之生效,具体数额看公司合同。第三条路,就是政府抚恤,财政里本身就有这笔资金,而且如此牵动舆论关注的大事情,相信抚恤金比平时要多。不管怎么说,念死者无罪!乘客无辜!

我是萌宝爸,报社法务、律师,可以关注我私信交流,多个朋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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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7日,高考第一天,贵州公交坠湖事件牵动着无数人心。最终警方通报的结果,更是让人寒从心生,全车37名乘客,就有21人死亡,15人受伤,而背后原因,竟然只是司机为了宣泄对其公租房拆迁的不满,这21条鲜活的生命,21个家庭,竟就这样沦为了他泄愤的工具,成为了最可怜的牺牲品!

肇事司机的行为已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公交司机已身亡,故无法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何对受害家庭进行善后安抚成为了大家关心的问题,这就涉及到了民事赔偿的问题。

那么,这些遇难者家属以及伤者,该如何要求民事赔偿呢?

第一, 可以对肇事司机名下个人财产进行索赔!但是据报道,肇事司机自身财产并不多,只有7万多的拆迁款,与受害者家属应得到的赔偿款相比,简直是九牛一毛。

第二, 可以向肇事司机所在的公交公司索赔。《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客在购票乘车时,已经和公交司机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而且此次事故也不是乘客自身健康问题或乘客故意、重大过失等造成的,因此,受害者家属肯定可以要求公交司机赔偿。

第三, 保险公司。公交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斯人已矣,不复归兮!事故造成的惨痛后果已经无法挽回,我们最应该反思的是如何避免这类事故再次发生,员工心理健康的重视,社会热点问题的关注等,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感受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保护。愿逝者安息,生者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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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人亡者家属及15人伤者能否获得赔偿?如何维权?

公交司机为报复社会,蓄意驾车直接闯入水库,目的就是剥夺公交车内的乘客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又因公交车司机已死亡,根据《刑法》规定,不再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但是,据公安调查,司机留有拆迁补偿款72542.94元未领,司机应分得该拆迁补偿款的份额属于司机的遗产,以及司机其他遗产,20人亡者家属及15人伤者有权向司机的法定继承人主张民事赔偿。

该补偿款属于司机的份额部分,20人亡者家属及15人伤者有权按照比例分配。

如果公交公司为涉案公交车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那么保险公司可依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理赔,20人亡者家属及15人伤者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但是这7万多元怎么能够弥补这20名死亡家属家庭的伤害呢?

雇主公交公司或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司机与公交公司系雇员与雇主的关系,雇员司机因故意致人损害的, 应当与雇主公交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后,可向司机追偿,包括就遗产部分追偿。

因此案件系重大刑事伤害案件,涉及无辜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极大,引起公安部高度重视,因此,在处理此事件时可申请司法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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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通报公交车坠湖致21人死亡:司机不满拆迁问题。司机酒后故意驾车坠湖身亡。公交车没有机械故障。


为了发泄不满,这名司机以一辆汽车的生命作为发泄愤怒的工具。21个生命和21个家庭成为受害者,这是非常可悲的。这件事牵涉到的司机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是什么样的刺激让他走上了这条不归路?

即使对涉事公交车司机进行各种处罚,也已经失去了实际意义。

21名遇难者家属,15名伤者,如何要求民事赔偿?


首先,他们可以向公交公司索偿

从乘客买票乘车的那一刻起,他们就与公交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毫无疑问,这起事故不是由于乘客自身的健康或乘客的故意或重大疏忽造成的。同时,司机与公交公司之间存在雇佣关系,事发时司机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因此,公交公司应承担伤亡损害赔偿责任。这家公交公司涉及的赔偿责任是不能推卸的!

二,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一般来说,公共汽车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伤亡人员和死者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三,他们可以向肇事司机的继承人索赔。当然,赔偿的限额只在司机遗产的数额之内。如果遗产不足以赔偿,除非继承人自愿赔偿超出的部分,否则受害者不太可能从司机继承人那里获得全额赔偿。


司机是否构成工伤的问题。虽然驾驶员在工作过程中死亡,但有一起故意犯罪案件,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不能认定为工伤。

对于整个事故过程,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监控“一目了然”。他故意避开所有过往的汽车。为了避免发生车祸(车祸一般不会造成这样的后果),他找了个缺口,直接撞到了湖里。

可恨的是,司机拉多半车人陪葬太恶劣太扭曲了。

这种引发恶性公共事件的行为应该引起人们的深思。生命的不堪重负,远不能用补偿来补偿。


当这样的悲剧发生时,除了要谴责司机之外,还要注意到,要防止一些极端的报复社会行为,除了严格的法律制裁和警示指引外,还需要社会各阶层的参与。比如,加强心理健康建设和教育,科学合理地处理一些矛盾纠纷。也许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防止极端事件的发生。

愿死者安息,生者警醒!希望每个人都要珍惜生命,无论是自己的生命还是他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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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可以!75000余元的拆迁补偿款,这是目前所知贵州司机的最大遗产!而对于21条鲜活生命的陨落,这点钱显然是杯水车薪,完全不够索赔的!

贵州司机在蓄意行为之前,已经是“三无”人员了,无房无妻无子,连曾经分给自己的公管房也被强拆了,即便有75000余元拆迁费也因数额问题而未领取。

司机在现实面前是弱者,然而弱者经受遭遇后,利用手中最后的权利-公交司机的权利,向更弱的弱者乘客开刀了,这是恶性循环,21条生命何其无辜?!

那么这21条无辜的亡者,该由谁来赔偿呢?

一、司机的遗产赔偿

司机是主要责任人!

司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构成了重大犯罪,但因为已经死亡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但他的赔偿责任还是不能免除!

第一考虑的应该是司机的全部遗产,虽然不会很多甚至还很少,但他是谋害21条性命的重大犯罪分子,理当让其全部遗产作为赔偿金!

司机的所有遗产包括75000余元补偿金、名下的银行存款等等,都可以作为索赔金;还有他的一些未知资产、物品等所有物产也都可以拿来变卖,折成现金后拿来当作赔偿金。

二、公交公司的赔偿

公交公司也是难辞其咎!

司机蓄意剥夺他人性命,但生前还是公交公司的员工!对于员工产生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公交公司显然应该承担监督和管理之责!

对于员工的心理异常、行为异常等,没有进行及时发现,及时疏导和及时纠正,还有对员工的工作、生活、家庭和婚姻等,没有进行很好的帮助。

因而,公交公司对于自已员工的蓄意行为有一定的责任!理当因为员工的蓄意过激行为而做出一定的赔偿,因而受害者家属可以找当事人公司赔偿!

还有,可以用承运合同违约起诉公交公司。车票本就是承运合同的依据,公交车没有安全送达,反而让乘客搭上了性命,还不应该要赔偿吗?!

再有,还可以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起诉公交公司侵权,乘客也是公交服务的消费者,侵权还可提出精神赔偿等等。

三、拆迁公司的赔偿

拆迁公司也有一定责任!

本来公管房是司机的最后一丝希望,因为对75000余元的拆迁费不满意才没去领取的,但并不是他不要,估让还是寄希望在公管房上。

但是他自己的公管房却被强拆,对于这个事件他之前可能是不知情的,在公管房被强拆之后他才发生了蓄意行为。那么拆房这一动作无颖成为了压倒司机的最后一根稻草!

你不强拆人家的房子,人家就不会发生蓄意行为。说到底拆房这是就是直接诱因,诱使司机作出了过激行为。从这方面看,拆迁公司是有一定责任的。

四、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公司应该予以赔偿!

所有乘客上车都是必然要买车票的,不管是电子钱包支付,还是现金支付等,都不影响买票。但既然买了车票,那么就相当于买了保险。

我认为很大一部分程度上,保险赔偿应该占较大的比例!

而且公交公司应该为涉案公交车买过了车上人员座位险了,那么就可以结合保险合同及保险法来进行理赔。21名亡者的家属和15名受伤人员,都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五、政府的抚恤金

政府或许会有一定抚恤金!

这是震惊全国的蓄意报复事件!21条鲜活生命就此陨落,15人受伤,车上还有4名高考生,性质相当恶劣,情况相当非常惨烈。

想想21个家庭或42个甚至更多的家庭,为此悲痛与欲绝,没有什么比较失去生命、失去亲人更让人痛心的,多少家庭会因此而悲痛。

政府对这件事件高度重视,迅速查清事件真相并公告天下。因为事件的惨烈,估计政府对受害家庭会发放一些抚恤金的,不过这是个人观点而已!

结语

不管怎样赔偿金也只是事后补偿了,换不回鲜活的生命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珍惜自己的生命,珍爱他人的生命,才能避免这样的事件发生!

愿逝者安息,愿生者警醒!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侵则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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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名司机不是对人生和生活没有了期待,应该也不喝酒后蓄意驾车冲进湖中吧?但为了宣泄不满,拿一车人的生命作为代价,造成21人死亡,其极端行为实在是太恶劣。该名公交车司机在报案前就已死亡,没办法再追究刑事责任,但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而且索赔对象包括3方。


1.由该名司机的遗产来赔偿

在21条生命面前,提“索赔”其实已经失去了意义。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其民事赔偿责任不能免除。21名遇害的家属和15名伤者可以提出民事赔偿请求,赔偿项目可以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赔偿金来自其遗产。


2.向所在公交公司索赔

乘客乘坐公交车不是因为相信某个司机,而是信任所在的公交公司,驾驶员与所在公交公司属于雇佣关系,那么在其工作时间发生任何问题,并且造成乘客损失,公交公司都需要负责,不能推卸。


3.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公交车都有保险,发生此意外,伤亡乘客、死者家属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

但是有一点,若保险合同中明确提出,驾驶人员在驾驶过程中故意制造事故而造成乘客人身伤亡的,不负责赔偿。那么伤亡乘客、死者家属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可能就会比较勉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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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司机这件事儿,大家很难要求进行补偿。除了道德的谴责以外,受害者家属真的很难。贵州司机被强拆,因而心生怨恨,产生了报复结果。导致20多条人命。对于赔偿问题肯定每一个人有每一个人的想法,司机确实并非一无所有。首先被强拆已经不可能是他的财产了。即便有也都是砖头瓦块儿,受害者能拿多少?

另一方面,即便是强拆,司机也确实能获得一部分补偿款,听网上的人说是75000元。暂且说75000元司机能够得到,那么在75000元平均分摊给20条生命,一个人又能够分多少?而且听说这75000元司机并没有谈拢,也并没有同意。就是说,这些钱目前还不在司机的账上。至于这75000块钱究竟是否是司机的遗产?虽然我认为是。但是由于其本人已经死亡这个拆迁款应该怎么领,还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士去指导。

其实,司机在临死之前,除了开车这一项权利外,在他的思想体系当中,他应该丧失了在社会上的所有权利。咱暂且不考虑他这么认为是对是错,毕竟事实已经发生了,他就是这么认为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只能通过他手中所掌握的唯一一个权利去报复让他不满的这个现实。没有人说他对,但是如何又是错的?不论对错,他该做的都做了,该绝望都绝望了。他在这个社会唯一能够掌握的权利就是开车。有一个绝望者而言,这是他唯一的反抗力量。

没有人会去洗白这个司机。但是除了司机之外的相关部门儿和强拆就真的是白的吗?还记得强拆这个问题是很久以前经常发生的事儿。但是直到现在,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司机只不过是其中反抗最为极端的。但是底层民众又有多少呢?强拆以后的拆迁款以及强拆的资格,包括强拆的流程。可能都会因为这一个司机的极端行为而掩盖在这一事件之后,最终也不会有任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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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方面通报那一个房屋的所有者,并非司机,而是他先前工作的厂方,房屋所有权一直是厂方所有,同时,司机在之后又申请了公租房等一系列社会帮扶或是福利政策,但都没有成功。所以随着事件披露和进展,事件的导向可能并非强拆,当然就目前为止还是围绕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可能过了今天关于司机被强拆的这个话题,可能就不成立了

司机的这个事件,受害者的家属确实可以对其名下的个人财产进行索赔,但是这个司机究竟有多少财产在其个人名下?还有受害者除了侧向司机索赔以外,是否还能向公交公司和强拆方索赔呢

司机这个事件受害者可以向其名下的个人财产进行索赔,但是司机的个人财产可能并不多,有一套房产,但是被拆迁了,当然,拆迁也有拆迁款,在网上说有七八万左右,但如果司机要是得到了这七八万,恐怕也不会走一个极端,大概率应该是七八万,并没有谈妥,司机感到窝火,觉得这个七八万,或者不值,或者自己拿不到,总之可能有好多心理原因,而酿成的灾祸,但是这一点拆迁款,即便被归属为司机的个人财产,那么够赔多少呢?

另一方面,由于出事故的车是公交公司的车,都会购买较为健全的保险,尤其是这种突发的意外重大事件,我想保险公司也会负担一部分,有人说这个保险公司和公交公司已经出面,宣称承担全部责任,我这只是听说,如果真的是这样的话,也算是不幸当中的一点点温暖吧,还有这件事,虽然因为拆迁而产生的主要原因,但是恐怕相关方不可能在这一事件上,会向受害者赔偿,因为在法律上,两者没有直接关系,况且强拆本就不占理,一开始还以为欺负个老实人,但是现在全国出名了,我想最多最多也就是在法律层面上,稍微给点人道主义援助,但大概率可能是不会给钱的

不知道这一重大的社会安全事故是不是应该有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如果换作另一个事件出现了重大事故以后,当事人根本没有办法赔偿受害者的话,是否可以国家赔偿?当然,这只是一个想法,不局限于这一事件,而是同等大小的社会安全事故,但是说到底真的不希望此类事件再一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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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中(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公交车司机虽然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但其已经死亡,该案件已经不再追究公交车司机的刑事责任。该案的后续,主要涉及到民事赔偿问题。

民事赔偿如何赔?

该次恶性案件造成21人遇难,15人受伤,民事赔偿如何索赔呢?

第一,向犯罪嫌疑人继承人索赔。

按法律法规,受害人可向犯罪嫌疑人继承人索赔。但从报道看,嫌疑人只有一套公房,拆迁协议款七万多还未拿到手,因此,其遗产不够赔偿,受害者无法从嫌疑人继承人这里拿到足额的赔付金。

第二,选择向公交公司索赔。

乘客购票乘坐公交车,与公交公司之间实际已经建立了合同约定关系,事件的发生实在司机工作期间,且其代表公交公司为乘客提供运输服务,其行为代表公交公司未按约定完成运输约定,且造成乘客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公交公司应当承担伤亡乘客损失赔偿责任。

第三,向保险公司索赔。

公交车都购买过商业保险和强制险,造成乘客人身财产安全损失时,应依法履行赔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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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公交司机张某钢因生活不如意和对拆除其承租公房不满的,驾驶公交车坠湖属于肆意报复社会,理应承担刑事责任,目前司机已经身亡,没法追究其形势责任,但是对21名受害者的赔偿时必须要走的,那么应该如何赔偿呢?我认为有以下三部分。

第一,可以向肇事司机张某钢遗产继承者进行索赔。但是,如果遗产不足以满足赔偿金额,除非他的继承者愿意赔偿更多的部分,因为他的继承者没有义务去用自己的财产去进行赔偿,这个不能强求。

第二,可以向公交公司索赔。肇事司机张某钢是公交公司的一员,跟公交公司属于雇佣关系,此次事故虽然是司机直接导致的,但是公交公司作为雇佣者,对司机的心理情绪没有管理进行正确的引导,而且司机属于饮酒驾驶,这属于公交公司管理不到位,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第三,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公交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车险,伤亡乘客、家属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赔偿。

这个事件也要引起社会的反思,健康的心理引导是非常重要的,雇佣者对被雇佣者的考察是时刻不能停止的,一旦发现苗头,就要立刻制止,愿逝者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