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申领居住证的,由个人到现居住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或者由个人所在工作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集中到单位所在区县的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
2.区县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材料后,负责对申领材料进行现场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收件凭证;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补齐材料。
3.受理申领居住证的单位应当于2个工作日内,将已经出具收件凭证的申领材料送至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并将制证信息上传至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
居住证由公安机关统一签发。对经核定符合办理条件的,市公安机关制证部门应当自受理单位开具收件凭证之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申请人凭收件凭证到受理单位领取居住证。
申领《居住证》的流动人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属个人使用保存的证件须提供复印件):
(一)申办人居民身份证,携带未满16周岁子女的,还应提供子女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二)房主(个人或单位)有效证明(房屋属个人的,提供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房屋属单位的,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房屋所有权证明或购房合同;
(三)单位分配公房的证明或借住他人房屋房主的书面证明或宾馆酒店(旅业式出租屋)出具的住宿发票收据等、租赁合同、房屋租赁证;
(四)《某某县市流动人口信息登记表》或《暂住证》;
(五)申办人属已婚育龄妇女(20周岁至49周岁)的,提供现居住地出具的人口信息卡。
【办理地点】:
所在居住处管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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