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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揭露高铁卖高价茶,为何被网民一边倒的批评媒体?你怎么看待

字号+ 作者:admin 来源:未知 2018-04-08 我要评论

这则新闻,看似一件事,却是二件事,一是列车上设消费专座,二是餐车上涉嫌以次充好卖三无产品。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觉得媒体有越界之嫌,为什么非要跟餐车过意不去呢?普通列车上有硬卧、软卧,即使没卖出去,空在那里,是不是也要请你使用呢?酒店的总统

这则新闻,看似一件事,却是二件事,一是列车上设消费专座,二是餐车上涉嫌以次充好卖三无产品。

对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觉得媒体有越界之嫌,为什么非要跟餐车过意不去呢?普通列车上有硬卧、软卧,即使没卖出去,空在那里,是不是也要请你使用呢?酒店的总统套房一般都是闲置的,是不是花经济酒店的钱,也可以享受总统套房的待遇呢?

作为企业,设置一些消费项目,这本无可厚非,谁也不要扛着道德的大旗去进行谴责。没有人强迫你消费,再说,你不消费,为什么要跑去餐厅,说白了就是去蹭座,人家不让你坐,你就爆料给媒体,实在是居心不良!

不过媒体的调查也并非不是好事,至少发现了一些问题,比如火车上销售的高价茶极有可能是三无产品,包装上疑似冒用其他厂家的服务电话。而且经过电话了解,厂家表示只生产铁观音,没有生产过茉莉花茶。

既然是高价消费,那就应当提供优质产品,而不能为了利润最大化,以次充好,这样会砸了自己的招牌,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增加赔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失,一般按照商品或服务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那此案中餐车以次充好,茶叶包装上留有其他厂家服务电话的行为属于“欺诈”吗?对此《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的行为属于欺诈。

因此,餐车不仅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而且工商部门还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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